临政办字〔202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
(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因公共管理需要或经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地;除农产品初加工等需要就近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项目外,线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工业用地,逐步引导线外工业用地向线内转移,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格局。
(二)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化工、重工机械等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2;轻工业等产业用地容积率应达到1.5以上。
(三)统筹建设通用标准厂房。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行业要求等实际情况,划定不少于园区面积5%的土地,分年度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对用地面积小于15亩且适宜使用通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通用标准厂房以幢、层、跨为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全面推行区域多评合一。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以产业园区为单元,统筹推进区域评估评价和“用地清单制”,相应评估评价成果信息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全市范围内互认、互用、共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六)统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在工业企业集中的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电力、排污、办公、研发、食宿等生产生活共用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以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共用,降低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成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经市、县政府同意,允许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支持工业用地分割合并。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由权利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合并,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界限相邻、主体一致,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方式。
(八)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通过缩短年期、长期(短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全面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省市重点工业项目,或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为50年;县区(开发区)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其他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不少于10年。工业用地租赁年期不超过20年。
(九)调整价格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采取阶梯式下调年期修正系数方式,确定出让(租赁)评估价格。出让期限为40年的,修正系数为0.8;出让期限为30年的,修正系数为0.7;出让期限为20年的,修正系数为0.52;出让期限为10年的,修正系数为0.25。租赁年限为20年的,修正系数为0.5;租赁年限为10年的,修正系数为0.23;租赁年限为5年的,修正系数为0.2。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金缴纳一次性不少于5年。分期缴纳租金的,以后各期租金按届时土地评估价格确定。
三、严把产业准入监管
(十)严把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工业项目用地报批或供应前,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拟落地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审,形成用地评审意见。其中亩均税收这一核心指标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区(开发区)同行业规上企业平均水平。
(十一)严格投入产出实效考核。严格实行“双合同”监管,全市新上工业项目应将产业准入要求等纳入政府与项目方签订的《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一般情况下,项目竣工满1年企业应当达到投产条件。在项目投产后满1-3年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评估核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对连续三年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实施有序退出,相关设备搬迁费用由用地企业自行承担。
(十二)加强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项目投入产出验收合格后,转入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管理,纳入全市产业用地绩效评价系统监管。每年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以“亩均税收”为核心指标,对辖区内的工业项目开展用地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高效、中效、低效用地企业,落实国家、省关于用地、用水、用电、用能、信贷等差别化配置政策。对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低效用地的,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四、深化存量土地资源盘活
(十三)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县区(开发区)应统筹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引导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土地,加快存量土地消化处置。
(十四)健全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对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预警的闲置土地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严格落实调查认定工作程序,确保调查认定全覆盖。严格控制新增闲置,各县区(开发区)年度新增闲置土地与往年存量闲置土地之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区(开发区)供地总量的10%。
(十五)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各县区(开发区)应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创新“低退高进”的转型方式,通过拆除重建、拆改结合、资产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方式,采取政府改造、自主改造、联合改造等模式,分类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五、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考核
(十六)实行差别化配置政策。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县区(开发区)进行上一年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且根据县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得分,分成三档,第一档系数为0.9,第二档系数为1.0,第三档系数为1.1,在确定当年度市级统筹各县区(开发区)新增用地指标时对应乘以相应系数。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对超额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任务且排名全市前三位的,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度平均新建成容积率达到1.5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给予重点奖励和倾斜。对完不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任务的,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度平均新建成容积率达不到1.2以上的,扣减县区(开发区)核补指标总量的2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