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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40153424/hbj/2023-000004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河东)查字〔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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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临环(河东)查(扣)字〔2023〕3号
王恩义: 公民身份号码:372801********677X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白塔街万航食品东50米钢结构大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恩义 我局于2023年 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厂房内部挖掘的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 7月27日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采样记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钢结构大棚及内部的3个吨桶、1台未喷码叉车、2台燃烧器、1部航吊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日(时间从2023 年 7 月27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2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白塔街万航食品东50米钢结构大棚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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