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发展壮大“四雁”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蒙“四雁”人才,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沂蒙“四雁”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支持期限为4年。
第五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高素质农民。包括在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领域,从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入选过国家级人才计划、省级人才计划、泰山人才工程、齐鲁人才工程、沂蒙乡村之星的人员,已获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称号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入选沂蒙人才工程其他项目并在支持期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人选数量不超过每次选拔人数的30%。
第七条沂蒙“四雁”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荐本县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按照1:1.5比例提出县级推荐人选数量,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乡镇(街道)推荐人选。
2.各乡镇(街道)推荐人选并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蒙“四雁”人才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各县区组织初步评审,产生县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同级政法、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综治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经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人选,经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核贯穿选拔全过程。县区要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沂蒙“四雁”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七)信息报送。名单公布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沂蒙“四雁”人才人选信息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沂蒙“四雁”人才在支持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向支持期内的沂蒙“四雁”人才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沂蒙“四雁”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农业农村局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产生的沂蒙“四雁”人才实行轮训。
第十二条加大对沂蒙“四雁”人才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沂蒙“四雁”人才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十三条积极支持沂蒙“四雁”人才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工作评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蒙“四雁”人才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县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沂蒙“四雁”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管理。沂蒙“四雁”人才在支持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蒙“四雁”人才的,由相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认为确不应继续作为沂蒙“四雁”人才的,取消其资格,停止相应待遇,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加强指导服务。各县区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沂蒙“四雁”人才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七条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沂蒙“四雁”人才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