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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临沂市交办群众信访件(第22批)办理情况

         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交办第二十二批信访举报件5件(重点关注0件)。截止8月23日12时,办结4件,阶段办结0件,未办结1件。其中属实1件,部分属实0件,不属实4件。

(第22批  2024年8月15日)
序号 受理编号 受理方式 转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目标 是否办结 问责情况 备注
1 X3LY20240815001 来信 山东临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化武路北)东北新硕门花有喷涂加工情况。 高新区 其他 8月16日,高新区组织罗西街道、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新硕门花”实为高新区新硕金属制品加工中心,主要从事门窗、广告牌加工,生产工艺为铁皮、不锈钢-切割-焊接-喷涂-成品,焊接工序配套建设移动焊烟除尘设施。因该加工中心位置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无法办理环评手续。
   2.现场检查时,该加工中心未生产,车间内存在喷漆痕迹。
属实 罗西街道督导该加工中心自行清理生产设备,限于8月23日前清理完毕。 立行立改、整改到位 未办结
2 X3LY20240815002 来信 临沂市华阳机械有限公司位于科苑路于龙湖路交汇北200米路东,该处工地在施工期间多次违反《临沂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管十二条》,大型机械施工未湿法作业,现场渣土裸露未覆盖,工地并未设置洗车机及洗车台事宜。该处工地野蛮施工,夜间渣土抛洒等。 高新区 其他 8月16日,高新区组织中心城区管理办公室、高新区园区建设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工地”实为临沂市华阳机械有限公司4#车间项目,该项目已于2024年5月完成施工建设。
   2.现场检查时,地面已全部硬化,无裸露渣土。
不属实 加强监管 已办结
3 X3LY20240815003 来信 临沂市兰陵县神山镇白泉村宋卫强,冷库加工蒜米水,违法排放在自钻百米深的地下井中,多个井口掩盖躲避检查,排放的污水对村里老百姓生活用水带来严重影响。 兰陵县 与第02批D3LY20240723055号、第04批X3LY20240725010号、第09批X3LY20240730014号反映情况基本一致。
   8月16日,兰陵县组织神山镇、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蒜泥厂”实为兰陵县昌德蔬菜有限公司,位于兰陵县神山镇白泉村北,距离村庄最近住户约100米,环评、排污许可手续齐全。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厂外沟,汇入西燕子河。该公司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站、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2.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直排地下情况。场内有自钻水井一处,井深约80米,用于取水使用,不是排污口,有取水许可证,未掩盖,井口处已安装计量设施,未发现其他掩盖的井口。白泉村已铺设自来水管道,居民均饮用自来水。
   3.7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区内地下水、相邻冷库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不属实 加强监管 已办结
4 X3LY20240815004 来信 莒南县环保局庄宁,包庇莒南县金星化工厂长期倾倒固废碱泥,在执法过程中同罪不同罚。 莒南县 固废 8月16日,莒南县组织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金星化工厂”为临沂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化工),位于十字路街道淮海路西段南侧,法人代表姜某。主要以泡花碱、硫酸为原料,经稀释、中和等工序生产硅胶,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齐全。
   2.2022年3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金星化工2022年2月23日违法委托他人(岭泉镇东石沟村村民刘某某)处置碱泥、污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2.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擅自倾倒碱泥、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2022年6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金星化工2022年2月擅自倾倒碱泥、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4.反映的庄某为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执法人员,是上述案件的办案人员。以上违法行为均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量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不存在同案不同罚情况。
   5.2024年8月16日现场检查时,金星化工正常生产,碱泥主要产自化碱工序,属一般固废,外卖用于建材生产。调阅该公司近一年一般固废转移联单,比对处置台账与产量,未见碱泥转移异常。
不属实 加强监管 已办结
5 X3LY20240815005 来信 临沂市华安纸制品厂近年来遭到兰山区环保局各任领导不公平待遇。 兰山区 其他 8月16日,兰山区组织柳青街道、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临沂市兰山区华安纸制品厂原址为双庄村东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936KA744,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997年12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日期2003年3月22日,2007年12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吊销原因为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吊销批准文号:临兰工商行处字[2007]1636号)。
   2.经走访双庄村委负责人和实地调查,临沂市兰山区华安纸制品厂已停业多年,原经营地址现为福利水表厂。
   3.经对兰山环保分局历任领导问询谈话,不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不属实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