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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时间:2017-02-15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临沂市市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进一步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山东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鲁贫发〔2007〕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一、公告公示的内容

(一)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扶贫资金额度等。

(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包括扶贫资金各项支出情况。

(三)其他内容,包括项目承包、补助标准等。

二、公告公示的形式

(一)媒体公示公告(含公众信息网,报刊等)。区县(自治县)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

(二)乡镇公示公告。乡镇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

(三)村务公示公告。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扶贫项目启动后,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动态公示。

(四)设立扶贫项目公示牌。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扶贫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的时间

乡镇村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公示公告;乡镇村在接到下达的扶贫项目后,立即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公告的监督

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是将扶贫项目资金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把上级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群众反映扶贫项目资金中的有关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将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进行公示公告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