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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17-11-23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强制)

事项编码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1

行政处罚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2

行政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3

行政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4

行政处罚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5

行政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2-1

行政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2-2

行政处罚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

行政处罚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2

行政处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3

行政处罚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4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5

行政处罚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4

行政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1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5-1

行政处罚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5-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1

行政处罚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2

行政处罚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3

行政处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4

行政处罚

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5

行政处罚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7

行政处罚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8

行政处罚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1

行政处罚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2

行政处罚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2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1

行政处罚

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2

行政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3

行政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4

行政处罚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5

行政处罚

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7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8

行政处罚

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8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9

行政处罚

擅自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3条第9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

行政处罚

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0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1-1

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8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1-2

行政处罚

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8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1-3

行政处罚

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58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2-1

行政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2-2

行政处罚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2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2-3

行政处罚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3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2-4

行政处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4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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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5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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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行政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6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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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7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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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行政处罚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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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处罚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1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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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行政处罚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2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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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行政处罚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3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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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行政处罚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4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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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行政处罚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5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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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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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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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1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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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2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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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3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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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4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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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5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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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1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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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行政处罚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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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行政处罚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3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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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行政处罚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4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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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行政处罚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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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7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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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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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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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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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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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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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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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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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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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行政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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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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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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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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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经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0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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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0-2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0-3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0-4

行政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0-5

行政处罚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1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2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3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4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5

行政处罚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1-6

行政处罚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2-1

行政处罚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2-2

行政处罚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2-3

行政处罚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4-1

行政处罚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4-2

行政处罚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4-3

行政处罚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5-1

行政处罚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3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5-2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3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5-3

行政处罚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3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1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2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3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4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5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5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6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6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6-7

行政处罚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7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7-1

行政处罚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6条第1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7-2

行政处罚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6条第2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1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2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3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4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5

行政处罚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6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7

行政处罚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8-8

行政处罚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39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8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4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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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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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第3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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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行政处罚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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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行政处罚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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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行政处罚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3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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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行政处罚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4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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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行政处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5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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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行政处罚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6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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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行政处罚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7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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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行政处罚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8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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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行政处罚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9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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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行政处罚

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10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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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1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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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9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33条第3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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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行政处罚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5条第1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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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行政处罚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5条第2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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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行政处罚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3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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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6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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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行政处罚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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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行政处罚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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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行政处罚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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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行政处罚

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4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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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行政处罚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8条第1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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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行政处罚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8条第2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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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行政处罚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8条第3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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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行政处罚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8条第4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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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行政处罚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5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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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行政处罚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8条第6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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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7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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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9条第一款第1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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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9条第一款第2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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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行政处罚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9条第一款第3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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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49-4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39条第一款第4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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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1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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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0-2

行政处罚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2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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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0-3

行政处罚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3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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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4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50-5

行政处罚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5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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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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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6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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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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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行政处罚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40条第7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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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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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行政处罚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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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行政处罚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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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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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外开展活动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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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6条第2项: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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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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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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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3-1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外开展活动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7条第1项: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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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3-2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7条第2项: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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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3-3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7条第3项: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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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4-1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8条第1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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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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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4-2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8条第2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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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8条第3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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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4-4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8条第4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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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8条第5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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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9条第1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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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行政处罚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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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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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行政处罚

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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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行政处罚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第2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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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行政处罚

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第3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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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行政处罚

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第4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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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行政处罚

委印单位其他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第5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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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7

行政处罚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4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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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8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7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14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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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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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9-1

行政处罚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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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59-2

行政处罚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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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0

行政处罚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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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1

行政处罚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2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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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3-1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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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3-2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2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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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3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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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4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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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3-5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5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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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4

行政处罚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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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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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5-2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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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6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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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7

行政处罚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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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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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8-2

行政处罚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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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68-3

行政处罚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8-4

行政处罚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8-5

行政处罚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8-6

行政处罚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8-7

行政处罚

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7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8-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1

行政处罚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2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69-7

行政处罚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7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0

行政处罚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1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3-1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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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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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73-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3-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3-4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4-1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4-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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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74-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3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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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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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74-4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3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5

行政处罚

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6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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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属地管理

76

行政处罚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8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7-1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7-2

行政处罚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7-3

行政处罚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7-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7-5

行政处罚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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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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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77-6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7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62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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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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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79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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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80-1

行政处罚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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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80-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2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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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80-3

行政处罚

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终止传播业务未提前申报、传播违反《著作权法》节目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3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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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0-4

行政处罚

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4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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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80-5

行政处罚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5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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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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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80-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6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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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80-7

行政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7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80-8

行政处罚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6条第8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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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行政处罚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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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行政处罚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2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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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行政处罚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3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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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行政处罚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4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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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行政处罚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5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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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7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14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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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1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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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2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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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3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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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4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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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5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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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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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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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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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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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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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行政处罚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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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行政处罚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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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行政处罚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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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行政处罚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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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行政处罚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象的复制行为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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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行政处罚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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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行政处罚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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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行政处罚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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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行政处罚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7条第1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 销售采访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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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行政处罚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7条第2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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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行政处罚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7条第3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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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播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播出禁止类型广告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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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播出、插播商业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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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

播出公益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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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行政处罚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25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26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5-2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冠名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0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19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20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21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5-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2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5-4

行政处罚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广告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4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28条: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26条: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27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28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5-5

行政处罚

播出机构未建立审查制度或未按照规定核验有关文件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34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36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37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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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29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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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0条第1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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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97-2

行政处罚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0条第2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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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行政处罚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0条第3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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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97-4

行政处罚

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0条第4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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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属地管理

98-1

行政处罚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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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98-2

行政处罚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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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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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98-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1条第3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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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98-4

行政处罚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1条第4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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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

99-1

行政处罚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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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9-2

行政处罚

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第2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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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9-3

行政处罚

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第3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9-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第4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9-5

行政处罚

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第5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99-6

行政处罚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第6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0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

《出版管理条例》第7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30日

3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01

行政处罚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10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60日

不收费

属地管理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许可)

事项

编码

执法

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时限

3713000103241-001

行政许可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条第二款,“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60日

7日

不收费


3713000103241-002

行政许可

企业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3713000103241-003

行政许可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

3713000103242

行政许可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30日

3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