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决定在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鲁办发〔2017〕3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上述行政执法权自发布之日起由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30日内,要依程序报省委编办和省司法厅备案。
附件: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