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和《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临安办发〔2015〕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试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规定要求的,报县区安监局审核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准予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单将在各县区政府及市安监局网站定期公布。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非法进行试生产的由安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由供电部门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停止供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非法试生产企业名单将在临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按规定向发改、国土、税务、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市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12350,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