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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有关要求,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我市社会简易低风险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等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及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备案,同时对建设单位需自主开展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予以豁免,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备案手续的,其自主验收一并豁免。

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登记备案

及自主验收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落实本通知要求时,要根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废水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或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要加强对豁免类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对污染物未达标排放、不属于豁免类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8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