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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1月份新闻发布会内容

1月份,市生态环境局共开展日常巡查和夜间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110余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1起,已立案处罚21起。现将1月份以来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发布如下:

1、临沂市动车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兰山区;

法人代表: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临沂市超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兰山区;

法人代表:孟祥庆;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3、临沂市宏宇艺术腰线有限公司

   地:罗庄区;

法人代表:刘清彬;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4、临沂市罗庄区超新建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罗庄区;

法人代表:宋维普;

违法行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河东区;

法人代表:胡顺江;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

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6临沂腾信铝业有限公司

   地:河东区;

法人代表:杨思庆;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7山东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经

法人代表石奇生;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8、临沂阳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地:经开区;

法人代表吴庆堂;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郯城县金鑫复合彩印厂

    地:郯城县;

法人代表:李建博;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山东元仲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地:郯城县;

法人代表:施玉泉;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

11沂水县金地建材有限公司

   地:沂水县 

法人代表赵永胜

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2山东海纳油脂有限公司

   地:沂水县  

法人代表  

违法行为: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3、沂南县天工石业有限公司

    地:沂南县

法人代表:贺照众; 

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4、沂南县天合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沂南县

法人代表:贺可强;

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5、平邑林氏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地:平邑县;

法人代表:林存磊;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6、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

   地:平邑县;

法人代表:朱庆芝;

违法行为: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7、蒙阴华建圣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蒙阴县;

法人代表:李因成;

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8、山东沂蒙凯越建材有限公司

   地:蒙阴县;

法人代表:孙  ;

违法行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9莒南县岭泉维想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莒南县;

法人代表:宋维想;

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临沂巨兴铸业有限公司

   地:临沭县;

法人代表:谷云明;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1、临沭县兴隆粉丝厂

   地:临沭县;

法人代表:张从玲;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

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次公开的环境违法情况将同时抄送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银保监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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