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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指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实行政府引导推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强化排污者付费治污主体责任与第三方承担具体治污责任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完善排污企业付费、第三方治理公司负责、政府严格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公司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促进全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意见》指出,以除尘、脱硫、脱硝、有机废气、氨气、工业废水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在线监测管理运营、环评审批手续完善等为重点,加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推广工作。力争2017年年底前,在全市各区域、各行业、各园区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服务政策规范和管理制度;2018年年底前,在工业除尘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建筑扬尘控制、自动监控、餐饮油烟治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等领域全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行业实力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效率进一步提高。

《意见》指出,要探索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模式,落实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公司责任,提高污染治理标准规范和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督执法,加强第三方治理公司行业自律和规范,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鼓励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实施污染治理,鼓励新建排污项目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被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或者其他被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评估,自身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必须实施第三方治理的,督促限期实施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以第三方治理公司对排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污染物进行治理或处置为前提,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突出排污者付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履约保障机制、相互监督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细则,鼓励投保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治理项目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第三方治理运行和监管信息等。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金融等部门,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负责行业扶持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