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以来,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了日常巡查和夜间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4起,其中已立案查处13起,其余1起环境违法行为正处于立案调查阶段。7月下旬,对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情况进行通报,其中市级发放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394万元,收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180万元。
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法行为: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排放;
7月28日,省环保厅对临沂市挂牌督办整改情况进行约谈。近期我局将对2011年—2015年省厅挂牌督办的11起案件进行“回头看”, 严格落实省厅“四个不放过”要求:该追究不追究的不放过,该查处不查处的不放过,该移送不移送的不放过,该关停取缔不关停取缔的不放过。同时,对“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逐条制订了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了治理责任,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由市局进行再次挂牌督办,确保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
2016年第二季度,市级发放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394万元:其中河东区73.5万元、临沭县49万元、兰山区39.5万元、临港区34万元、兰陵县33.5万元、平邑县33.5万元、蒙阴县33万元、罗庄区31.5万元、费县28万元、经济区21万元、沂南县17.5万元;收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180万元:其中沂水县23万元、高新区41.5万元、莒南县42万元、郯城县73.5万元。各县区获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将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支持重点为燃煤锅炉“煤改气”、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支出)。
本次公开的环境违法情况将同时抄送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银监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