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44862X-14_B/2012-0410005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4/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

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711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党政军民的共同努力,我市连续15年保持了低生育水平全市累计少出生550多万人口,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进程,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人口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一方面,人口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主要表现为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年龄人口规模持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偏离正常值,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等。另一方面,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压力巨大。我市是全省第一人口大市, “十一五”期间,预计年均出生人口10万人以上,净增4万人左右。同时,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违法生育现象比较严重;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另外,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干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政策不够配套,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人口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仍然居于重要位置。中央《决定》指出,“人口问题是始终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受人口数量这个分母影响,经济增长的成果相当一部分被新增人口消耗掉了;另一方面,代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子将越来越受到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制约。因此,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越来越重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人均意识和人口安全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第一国策”的重要位置来抓,切实把党政领导、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中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协调推进。 

二、新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4、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0年末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070万以内,到2022年前后全市总人口不突破1125万实现零增长的奋斗目标,为建设大临沂新临沂、和谐临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5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要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双轨制”生育政策。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和管理,层层下达年度人口控制指导计划,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环情、孕情查访制度,提高综合避孕率。

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加大信访直查力度,市设立计划生育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的立案查处等工作。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按征收标准的上限征收。对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持并完善常年有奖举报制度,对党员干部、富人、名人超生的,要依法依纪从重从严查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和媒体曝光。

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继续深化“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加强“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做到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章立制、破解“十大难题”相结合,抓好计划生育责任人、管理服务平台、工资待遇落实等环节,努力实现村级队伍职业化、阵地标准化、管理合同化、服务系列化和工作制度化。

6、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卫生部门牵头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推行由政府出资免费婚检及批准生育二孩育龄妇女孕前优生四项病毒监测,把好优生第一道关口。大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出生缺陷的预防和干预,由政府出资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以查环查孕为基础,以生殖健康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

7、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贯彻《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生育关怀、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努力减弱群众的性别偏好。

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段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违法将终止妊娠类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8、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系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公安、工商、劳动、城建、卫生、财政、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子女入托入学、医保、社保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登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重点人群实行合同管理和联系户制度,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在流动中超生和外出躲生的行为。

9、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建立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统筹比例、报销比例、保险病种方面给予优惠。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努力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10、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坚持发展农村经济与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两手抓”,整合农村发展项目、资金和技术资源,采取项目优先、政策优惠、科技扶持、小额贷款等措施,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收,使计划生育成为更多农民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网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阵地建设纳入村镇规划管理,打造信息咨询、乡风文明、农民健康、民主管理和生产生活服务平台,努力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创建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1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建立完善城乡低保、社会救助、合作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养老保障等普惠性政策时,都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原则。继续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奖励扶助制度等政策的落实。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家庭,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现金奖励;对农村自觉自愿结扎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现金奖励;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救助100 元,独生子女二级以上伤残,其父母每人每月救助100 元,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救助100 元,直到18 岁为止。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后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对确实无力解决的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由县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1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从事公益服务,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保障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功能,切实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加快人口计生信息网络纵向延伸步伐,实现人口计生信息网络“村村通”,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13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要逐年稳定增长,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全市各级人均投入达到不低于4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基本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区政府统一发放;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分别承担。改善投入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政策性支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逐步推进政府出资开展婚检、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县、乡三级共同使用,市级统筹10%,县乡两级分成比例由各县区自行划定。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得抵顶正常财政预算内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正常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按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财政投入计划执行。

14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努力探索建立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代表和维护群众的物质利益,破解工作难题的制度和规范,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5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工作分级、分类、分线考核,积极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加大专项调查、平时督查和重点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出生瞒漏报行为。

认真落实并完善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工作实绩、干部政绩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需要提拔、重用的干部,考察公示时,组织部门要书面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被考察对象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凡人口计生工作问题严重的考察对象,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达到一票否决条件的,县乡两级领导班子“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一律不纳入提拔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行业系统集体的综合性评比,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及其他需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的事项等,都必须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6、建立完善党政领导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纳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要事先议、要事常议,着重解决好领导保障、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要真正做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亲自下基层搞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亲自研究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亲自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领导体系不变,明确党委专职副书记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确保领导力度不减弱,加大经常性工作协调力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每年年底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17、强化部门协调、综合治理。坚持把资源整合、把责任分开,对照中央《决定》要求,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执法监督、政策配套、管理服务、人口信息共享、人财物投入等重大问题部门归口负责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注意统筹考虑,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垂直考核排序通报”制度,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监督制度,实行全面考评、择优表彰,促进部门之间资源整合、政策协调、工作联手、信息共享。

18、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对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干部的调整任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意见》(临组通字[2005]4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遵照执行。乡级要配备2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编制按乡镇总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其中技术服务人员要占70%以上,并确保有一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服务人员。村级计生主任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女性化”的要求选配,通过民主程序进入村两委班子,采取乡聘、村用、市县备案制度,工资与绩效挂钩,考核合格的,月工资不能低于300元,由县级统筹、“直通车”发放,市级财政补助20%。健全完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网络,配备村级计划生育协会会长、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其报酬采取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的办法解决。各级在选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评先树优、评选劳模时,要有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加强换届选举期间的村级人口计生工作,选好配强村级计生干部,落实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三职责任人”(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计生专职主任)体制,凡村“两委”候选人提名人选,要确保从拥护、支持人口计生工作且无违法生育行为的人选中产生(以下三种人不得作为候选人提名人选:本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连续两次被列入市以上计划生育薄弱村,工作转化不明显,近三年来违法生育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现任村计划生育工作“三职”责任人;在换届选举中制造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言论,扬言或许诺上任后放任计划生育工作的)

19、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城乡社区自治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包括工、青、妇、计生协会、人口学会、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关爱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制度建设,将计划生育协会纳入群众团体序列,加强城乡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群众、服务群众、学术研究和文化活动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互联互补互动的机制。

20、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新型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人口宣传文化活动,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密切配合,面向社会和广大群众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形势教育。完善乡村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和生育文化一条街等阵地和设施建设,实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精品工程”,实行重点宣传品免费向基层和群众发放。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要依托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院校、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系统、人口学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干部搞好人口理论培训,进一步增强全党全社会的人口安全和人口忧患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为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