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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0/05/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2010年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临沂市2010年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好我市201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山东省2010年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临沂市2010年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农业部质量安全工作和省、市政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全面整治、突出重点、巩固基础、完善机制、强化能力、检打联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管理基础,创新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排除风险隐患,解决突出问题,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全市渔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 工作目标

(一)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产地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激素类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使用得到禁止。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检打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基本掌握重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四)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品种质量安全可追溯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逐步推进。

三、整治重点

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产品。甲鱼、乌鳢、鳜鱼、斑点叉尾鮰、河蟹、泥鳅、黄颡、鲤鱼、鲫鱼等养殖品种的苗种和成鱼。苗种抽检量达到抽检总量的50%。严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激素类等禁用药物的使用。

(二)重点单位。农业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出口水生动物注册企业、获认证水产品生产单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省市级水产良种场、省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重点地区。蒙阴、费县、临沭、兰山、郯城。

四、整治任务

(一)加强科技服务,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以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领域,加强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推进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继续实施以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水系统装备为主要内容的养殖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扶持和指导现有的示范场提高创建标准,增强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渔民专业经济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检。针对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疫病,增强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规范苗种生产,深入推进源头整治

要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严格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逐步淘汰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苗种生产单位。整顿并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不合格生产单位。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地水产品抽检

进一步完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提高监督抽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会商和对外公布制度,保持对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继续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国内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为重点,以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为主要整治对象,按照随机原则,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覆盖面。

(四)强化检打联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管台账、卷宗、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组织开展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合物活动,强化对非法单位的查处。积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商,探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五)开展隐患摸排,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继续深入开展乌鳢、鳜鱼、斑点叉尾鮰、泥鳅、鲤鱼、鲫鱼等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建立重点养殖水产品在重点地区的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渔业主管局要继续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整治责任。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2009年本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场例行监测、风险隐患摸排结果,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动员和整合渔业系统各方面的力量,主动加强与系统外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共同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苗种繁育和养殖企业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

(三)各县区要认真完成农业部、省厅下达的各项苗种、成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场例行监测抽样任务。要严格执行有关抽样工作规范,组织渔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样。

(四)按照农业部《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发放及后续管理,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出场检验、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推进苗种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平稳健康发展。

(五)各县区要强化日常性、基础性执法工作,要在执法工作上有新的突破。

六、时间安排

(一)3月份,完善养殖生产单位数据库,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

(二)3-5月份,组织开展无证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清查,实施农业部、省厅、市局苗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开展乌鳢、鳜鱼、斑点叉尾鮰、鲤鱼、鲫鱼等苗种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三)4-6月份,做好迎接农业部第二次例行监测准备工作,重点监测兰山、临沭、郯城、沂水、苍山、蒙阴、费县。

(四)6-7月份,组织开展农业部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清查收缴行动,对重点县区开展督导和交叉检查。召开全市水产苗种抽检情况通报会议。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

(五)8-9月份,组织开展省厅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点抽检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乌鳢成鱼,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

(六)9-11月份,组织开展农业部、省厅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

(七)12月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发布时间:2010-05-1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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