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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9163-06_B/2012-0412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林业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2/04/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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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林权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要求,经研究,对县区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核发林权证书。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以免造成“一地两证”或“一地多证”,给地方政府调处林权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的认定造成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二、加强用证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199号)要求,强化用证管理。对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管理、林地流转监管、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保等各个管理环节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以确保林地权属清楚,林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市林业局将于4月9日至13日到各县区检查林权证发放情况和林权管理档案等有关资料,望各县区做好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并将自查报告于4月17日前报市林改办。 联系人:庄大伟 电 话:8729826(传真) 邮 箱:lyjtlqgg@163.com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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