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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索引号 780795181-06_yllh/2013-112500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3-11-25 发布日期 2013-11-25
生效日期 2013-11-2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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