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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478-10_B/2016-072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6-07-20
生效日期 2016-07-2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LYCR-2016-009005

临建发〔2016〕4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30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行为,维护造价咨询市场正常秩序,健全完善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措施

第五条 考核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和业内相关单位评价两部分。

行业主管部门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运行和市场发展状况,每年随机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2次考核检查;根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地考核检查。

业内相关单位评价是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质量、执业行为、咨询收费等方面进行评价,本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

第六条 考核结果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123.131.131.158:3000/)、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www.lygczbzj.com)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给予扣减相应分值,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年末公布考核结果,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第八条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100分(不含100分)的为B级,60分-80分(不含80分)的为C级,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九条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随机考核。

评为A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30%左右,每年抽查1次;评为B级的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50%左右,每年抽查2次;评为C级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80%左右,每年抽查3次;评为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4次。

第十条 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具有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可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但不具备参加各项先进评选的资格。

考核等级为C 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诚信行为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资信状况,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面积、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技术能力情况等;

(二)成果质量,包括合同签订、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业绩上报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包括造价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信用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考核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

(五)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

(六)业内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评价意见;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4分、20分、16分;获得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12分、10分、8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面因本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在全国、省、市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会议上被书面点名表扬,做法被推广,分别加10分、8分、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7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 50 万元,每少收入10万元减5分,甲级每多收入100万元加0.5分,乙级每多收入20万元加0.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不良行为的,外埠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每20万元加1分(不足20万元的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5分;

(五)在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发生一次加10分;在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发生一次加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六)业内相关单位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加5分;

(七)派员参加省、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定额修编、造价审核、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每人次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第十五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造价咨询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5.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6.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7.由于咨询企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评价期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的;

9.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续期考核未通过的;

10.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年度内连续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受到相关单位投诉且经核实的;

2.转包或接受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

4.未经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许可,接受委托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二次、重复结算审核业务的;

5.投标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经核实确属存在质量问题,需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6.企业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7.被省、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8.存在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不按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2.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在30日内到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3.允许非本企业人员以本企业名义对外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

4.在省、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5.未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受到委托人投诉且经核实的;

6.经核实确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拖延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的;

8.与委托人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

9.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

10.未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11.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经核实存在非编制人员签字、盖章情况的;

(四)下列行为每发生一人次扣4分:

1.未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为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障费或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3.存在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五)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3分:

1.对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或对组织活动不积极参与的;

2.未按要求上报资料、信息或报表的;

3.咨询合同未备案的;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归档内容不符合指导规程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六)下列行为每发生一处扣2分:

1.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咨询项目、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

2.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企业公章或企业执业印章;无三级审核或三级审核签名、印章、日期不齐全;编制人员不符合专业要求或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的;

3.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工日单价未按照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执行;工程类别划分错误的;

4.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时,未以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出具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计价依据;出具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七)其他减分项目:

1.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出具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

2.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符合物价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超过上下20%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每增加10%增扣3分(不足10%的不扣分);

3.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业内相关单位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扣10分。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造价处进行反映,经查实确属不当的,将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与诚信行为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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