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临财企〔2012〕6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安监局,临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去区财政局、安监局,市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市财政设立了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临沂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临沂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市财政设立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规模根据全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以及市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确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共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安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需要,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及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购置;
(三)全市安全预报预警机制建设补助;
(四)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监督检查、技术装备等补助;
(五)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项目支出补助;
(六)重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补助;
(七)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奖励支出;
(八)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十)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扶持项目。
第六条 市级安全生产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1%从严控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在每年度的3月底前联合发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支持重点、申报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对于需要县(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一并公布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拨付时间等。凡符合公开条件的,申报指南都要在市财政及市安监局相关网站公布。
第八条 市属及以上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申报;市以下单位向所在县(区)安监局、财政局申报,经县(区)安监局、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凡需要县(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区)财政部门要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临沂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相关企业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已批准项目实施;
(五)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预计项目在两年内能够完工并投入使用。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等;
(三)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工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对各县区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县区,将酌情减少或暂停市级资金的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批。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企〔2008〕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安全生产 资金 办法 通知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印发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