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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44889X-02_zcwj/2012-05070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财企〔2012〕3号 |
成文日期 | 2012-05-07 | 发布日期 | 2012-05-07 |
生效日期 | 2012-05-07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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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企〔2012〕3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我们制定了《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规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国家、省和市的宏观政策导向,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性和鼓励性作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用评价、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等。
(二)支持中小企业人员培训。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
(五)支持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六)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初创期企业创业。
(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八)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
第三章 使用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家评审活动费用按专项资金规模的1%以内从严控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单个项目补助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一企一技术”认定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信用评价、信息咨询、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务给予补助。
培训服务业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般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对授课费、教材费、场地租赁费等给予补助;创业辅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用评价、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务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业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各级财政配套的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省、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小企业培育计划;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
(五)创税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良好;
(六)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七)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八)及时准确报送财务快报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获得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或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资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六)申请补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详细证明;
(八)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证明;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级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政策导向。
第十六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策导向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资金数额。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根据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县区,将酌情减少或暂停市级资金的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企〔2006〕2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中小企业 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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