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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4527328-09_E/2014-01230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4-01-23 发布日期 2014-01-23
生效日期 2014-01-2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工作

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要求的程序做好资料申报工作,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把好初审关,认真审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企业有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市安监局。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安监局提出变更申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仓储设施的,要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制定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零售网点数量。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要实行专店销售,对需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销售专柜要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安全通道不低于1.5米。要严格现场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小于10平方米,100米范围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以及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一律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

三、落实新规,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经营

各县区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新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仓储区域及仓库要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巡查力度,对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安全警示标志不足、安全通道不畅、存药量超过300公斤的零售网点要责令现场改正,确保安全经营。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2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4〕5号

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宣贯。新《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准入条件、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经营行为等均作了新规定,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宣贯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将贯彻落实《办法》与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布点原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每个县(市、区)应不少于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的布点数量,由发证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发证机关职责,建立健全经营许可工作责任制,明确程序,落实责任,严格标准,严格审批,接受监督,保证质量。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事项,并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同意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应由本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机构、专家承担,负责许可审查的人员要准确掌握《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条件及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对每一家企业、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及时整理归档,对许可的每一家企业,都建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要严格控制储存库区数量和库房面积,批发企业专用储存仓库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原则上只设一处烟花爆竹储存库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安全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

三、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发证机关要将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可证企业的日常安全执法监管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氯酸钾专项治理、“三超一改”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守法守规开展经营活动,凡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各市安监局要监督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安全评价机构要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市安监局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各市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情况和企业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和统计表格(省局网站下载)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不定期对各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审查书等文书和建设项目审查文书按省局规定式样(http://www.sdaj.gov.cn,“表格下载”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文书由各市安监局参照省局式样制定。省安监局印发的鲁安监发〔2005〕58号、鲁安监发〔2007〕60号、鲁安监发〔2009〕45号、鲁安监发〔2011〕68号及鲁安监发〔2013〕127号文件,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并督促抓好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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