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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4527328-09_E/2013-120500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3-12-05 发布日期 2013-12-05
生效日期 2013-12-0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单位: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日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我局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六)贯彻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统称为“三统一”)的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政策法规科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

第八条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书》。《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宗旨和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准备采取的对策;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五)拟报送时间。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各科室、单位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综合协调后,编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组织起草。

我局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科室、单位具体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或直接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部门;

(四)实施日期;

(五)其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每条应有且只能有一个完整的规定。一个概念统一用一个词或词组表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应用条文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规范性文件草案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可以分节。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应在草案中注明拟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字号。

第十六条 起草科室、单位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本科室或全局组织讨论,并广泛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或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座谈会。

凡有涉及其他部门条款的,应当与有关的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未经协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送政策法规科。

第十七条 报送政策法规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由起草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注明联系人,然后由起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

起草科室、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报请审查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包括: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有关依据;

2、适用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3、对草案的原则性分歧意见和协商处理情况;

4、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召开会议的有关记录;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但起草科室、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与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二)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合理、适度和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是否协商一致;

(四)总体结构、条款、文字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局内部科室单位之间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科室、部门的意见和政策法规科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后,应当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告,经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出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

政策法规科报请审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报告,包括:

1、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依据;

3、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经过;

4、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协调有关科室单位不同意见的情况;

5、政策法规科的意见或建议;

6、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事项。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政策法规科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以下情况的,退回起草科室、单位重新起草或限期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可操作性不强的;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不够合理、公正的;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结构、条款、文字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科室、单位向会议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科向会议作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对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负责解答。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责成有关科室、单位进行修改或协调;经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科审查后,提请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以公文形式印发外,还应在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5日内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局主办的,由我局报送登记,未统一登记编号的不得印发。

第二十七条 我局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103号)执行,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编好部门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电子文本、起草说明2份、制定依据1份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每年12月底前,政策法规科应当将本局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并予以反馈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政策法规科报请局党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建议,由政策法规科予以纠正或报请局党组予以撤销。

我局自收到市政府法制部门纠正通知之日起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建议,政策法规科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规定予以办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意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三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由制定机关通过安监局网站、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带有政府法制部门的登记编号及发文机关的发文文号。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三十七条 市局各科室、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临安监发〔2010〕122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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