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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文化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索引号 495170510-12_A/2015-082000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5-08-21 发布日期 2015-08-04
生效日期 2015-08-2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市文化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文化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
名称
             实施
层级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
对象
法定时限(工作日) 承诺时限 承办机构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是否收费 备注
1 3713000103241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市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0日 7日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公开
2 3713000103242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设区市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日 3日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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