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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索引号 | 004448224-18_Z/2015-0827001 | 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民族事务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8-27 | 发布日期 | 2015-08-27 |
生效日期 | 2015-08-27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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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R-2015-039001 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市民宗局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 (一)经核准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 (二)经批准成立、变更或注销的市级宗教团体。 (三)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第四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监管工作;宗教科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落实各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二)是否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三)是否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或注销。 (四)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申请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宗教团体成立、注销、变更内容,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取证或检查记录工作。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过程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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