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标题 临沂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4448232-30/2015-0113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5-01-13 发布日期 2014-05-22
生效日期 2015-01-1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5日,临沂市财政局下发了《临沂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办法》就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及标准和陪同人员及经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市直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二条 对应邀来我市的外宾,市直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三条 报销外宾接待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五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求奢华。副部级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二)市直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六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七条 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三)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市直单位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应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 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人员不超过1人来安排。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厅(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省(部长)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外宾在我市期间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三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我市陪同人员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参加宴请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三条 陪同外宾赴各县(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承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每人每次50元的标准领取午餐补助。

四、支出责任

第十五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责经费。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直单位负担;各县(区)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各县(区)负担。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