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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3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
索引号 | 004449198-02_zcwj/2014-1204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2-04 | 发布日期 | 2014-12-04 |
生效日期 | 2014-12-04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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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73号 【发布日期】2014-11-20 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11月2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 2014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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