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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495172612-07_G/2015-071701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5-07-17 发布日期 2015-07-17
生效日期 2015-07-1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以高速公路为主框架的高等级公路网基本形成,农村公路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畅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公路路政管理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违法超限运输,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乱设非公路标志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公路通行环境,降低了公路通行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与人民群众快捷高效、安全舒适以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不相适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从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为目标,强化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建立健全公路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路路政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明确路政管理的主体和职责,严格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治理各种涉路违法问题,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2.标本兼治。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公路通行环境持续良好。

3.综合治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公路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和力度,切实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明确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实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增违法建筑;加强穿村路段治理、非公路标志管理、公路集市贸易清理,消除“脏、乱、差”现象,推动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公路路政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

三、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路政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加强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依法保护公路路产完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公路交通保障。

进一步优化公路的城市进出口及穿越村镇、村居路段的通行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依法查处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舒适、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环境。

进一步加大公路“集市贸易”的整治力度,把迁移占用公路的“集贸市场”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规划,做到迁建并举、快速推进,彻底消除影响公路通行的安全隐患。

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防护,坚决查处公路大中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的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加大对危窄桥梁和隧道的日常管理保护力度,确保安全运行。

进一步强化涉路工程建设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管理,确保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力度。

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严禁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时,严禁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四)扎实开展公路综合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公路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城乡面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公路综合整治活动,实现“公路硬件设施上档次、管理服务上水平、路域环境明显改观”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健全公路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调推进、科学治理”的工作格局,把公路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相结合、与改善公路交通安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路域环境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公路综合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全面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规范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加强公路重要平交道口管理,全面提升公路通行条件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加大人力、装备和资金投入,切实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路政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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