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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完善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355-15_B/2013-112200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临人社办发〔2013〕54号
成文日期 2013-11-22 发布日期 2013-08-16
生效日期 2013-11-2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完善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更好地方便参保人员,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临人社发〔2012〕35号)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考虑参保群众的服务需求,方便购药,根据行政区划的设置、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参保人员的分布等情况确定定点数量。要面向社区、街道和乡镇,力求布局合理,位置均衡,择优定点,好中选优。

二、体现医疗保险专业特点。定点零售药店要以服务百姓身体健康的专业特点为导向,签订承诺协议书,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在本药店营业场所内以经营药品服务为主,不经营、摆放化妆品、洗涤用品、食品等日用百货非药品。"

三、应当配备的专职药学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并有1名(含1名)以上药师(含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学技术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技术人员执业地点必须在本药店在职在岗。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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