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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582-10_C/2016-0517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4-20
生效日期 2016-05-19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发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发放对象

废水: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餐饮企业。

废气: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组织或者无组织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的企业法人、公司名称等如有变更需要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提供原排污许可证原件,提供最近一年内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汇总表(2份复印件)。未完成全省违规项目整改要求的企业,不予办理。

(二)新申领。《临沂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盖公章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份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1份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排污口规范化照片。

四、办理流程

受理(市政务大厅窗口)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批准通知领证。地址:兰山区银雀山路93号(人民广场南)电话8129975,联系人:杨金玉。市环保局802房间直接办理。电话7206190,联系人:公霞。

五、办理时限

业务受理时间为全年正常工作日,即时受理。办理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1、新建设单位在收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即可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有改、扩项目的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收到环保部门的改扩项目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即可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2、在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县区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依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201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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