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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试行) |
索引号 | 004448312-16_C/2012-041202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4-12 | 发布日期 | 2012-04-12 |
生效日期 | 2012-04-12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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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承办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检注册时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表彰奖励和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依据。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二)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案件讨论研究; (三)向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四)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跟庭率不低于2%; (五)走访或电话回访受援人、公诉人、审判人员; (六)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七)其他形式。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在24小时内安排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否在3日内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否及时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全面必要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四)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起诉(上诉)书、代理词、辩护词、答辩状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否集体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七)有无疏怠受援人、收受财物或其他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八)有无拒绝、拖延或终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九)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十)是否按规定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及时报送审查;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检查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案件质量检查决定,明确检查的内容、形式和检查人员; (二)检查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持案件质量检查介绍信进行检查; (三)听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汇报或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检查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登记、卷宗及其他书面材料; (五)将检查结果向承办单位反馈; (六)对应当处罚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标准: 1、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合法完备; 2、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充分; 3、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正确; 4、材料收集齐全,记录仔细详实,归档及时完备; 5、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合格等级标准: 1、程序合法完备; 2、主要证据收集完备; 3、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得当; 4、材料收集基本齐全; 5、受援人或审理机关基本满意。 (三)不合格等级标准: 具有下列之一的,其办案质量即为不合格。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不完备的; 2、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延误出庭、丧失请求权、丢失重要证据材料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调查取证不负责任,主要证据收集不充分;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 5、无故拒绝、拖延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等行为; 6、被投诉并证实有过错的。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检查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奖励时,应当把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检查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确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检查结果有不合格等级的,确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发放该案办案补贴。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等级划分标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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