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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地情网站管理办法
索引号 495170588-02_Z/2012-0411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2-04-11 发布日期 2012-04-11
生效日期 2012-04-1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地情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地情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地情网站服务社会、发展经济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地情网站是临沂市史志办公室的门户网站,包括市、县(区)二级史志机构的地情网站,为全市史志系统对外交流的官方网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史志部门主办。

第三条 临沂市地情网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便捷畅通,安全高效”的建设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网站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全市地情网站的建设开发和指导监督。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网站的管理机构。由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管理员、各科室和县(区)史志办公室联络员组成网站建设小组,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内容管理。

第五条 网站信息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网站内容的统筹和调整。

(二)负责外部网站与门户网站相互协调事宜。

(三)定期检查网站内容保障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各科室和县(区)史志办公室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相关乱码的内容保障工作,按照网站脸面分工,及时采集、报送、更新栏目信息。

(二)负责网站相关交互脸面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第三章 网站的内容保障

第七条 地情网站内容发布、转载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八条 各级地情网站内必须建设以志书、年鉴等数字化地情资料为主体内容的资料库,统一安装山东省地情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确保与本系统内其他地情资料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九条 地情网站栏目设置、内容组织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体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十条 地情网站内容应包括当地政府机构和史志机构的基本信息,地域性资料,历史人文资料,出版的志书、年鉴及其他志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地情网站内容必须真实、权威。文字、图表的质量应达到国家图书出版质量标准。

第四章 网站的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情网站网络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本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确保网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严禁浏览不良网站和下载不良信息,不得随意删除系统文件和应用软件,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运行来历不明的程序。

第五章 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实行分工协作、专人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经过上传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把关。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要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充实和调整,防止出现错误、缺失、滞后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未经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信息。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运行状态,及时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随时备份工作中产生的有价值的数字化资料,网页文件,资料库标引文件等;备份文件应保存在专用硬盘并及时刻录光盘,光盘要求每半年复制一次。

第六章 网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涉密微机不上网,上网微机不涉密”的要求;双网隔离型计算机在外网状态下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内部办公信息;设备使用人应定期升级所用微机的防病毒软件和系统补丁;对开通网络管理权限的用户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严格保守权限秘密,口令权限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严防黑客窃取破坏数据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网站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管理员自主掌握域名所有权及地址映射,按时对域名续费;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病毒入侵。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防火、防盗、防雷制度,确保网络运行正常,响应迅速,不受攻击篡改。机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托管的服务器要做好远程管理维护,自行管理的服务器要有数据备份、恢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内部办公信息的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或交无关人员使用。设备变更、维修前,设备使用人需在备份有关内容后做彻底清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站安全的活动:

(一)窃取网站管理账户及口令;

(二)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

(四)利用网站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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