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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索引号 663549408-07_J/2012-042400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2-04-25 发布日期 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沂机场净空环境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临沂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临沂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经济开发区全境;兰山区蒙山大道以东、北城新区、枣沟头、白沙埠;河东区九曲、凤凰岭、相公、太平;罗庄区盛庄、西高都、册山、程庄等区域。

第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应成立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民航、安监、规划、经信、城市管理、气象、公安、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临沂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民航部门:主管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机场净空环境实施日常管理;

(二)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拟建建(构)筑物的审核意见,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四)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六)市气象部门:负责对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以上升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七)市环保部门:负责机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查处向机场排放污水、垃圾、粉尘以及其他破坏机场环境的行为;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

(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民航安全知识、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规定;

(十)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 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的临沂机场总平面规划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绘制临沂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并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六条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建筑(构)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并抄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如建筑塔吊、井字架、广告牌、高压输电线等;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施放自由气球或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等飞行活动;施放孔明灯和举行模拟火箭发射等活动;

(十)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和风筝等;

(十一)其它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有关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条 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障碍物,要依法清除。

第十一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东西两侧各10公里,跑道南北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视作障碍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会同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经民航航行部门研究后,在确认该物体不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准许建设。

第十二条 对机场进近灯光系统的保护要求:

(一)机场南端为一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在距离跑道南端96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灯光的物体;在距离跑道南端135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二)机场北端为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在距离跑道北端48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灯光的物体;在距离跑道北端90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三)距离跑道两端各4500米长,跑道中心延长线各750米宽的区域内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灭这种可能性。

第十三条 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定期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现状,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物设施和物体,应当立即告知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进入机场围界以内的鸟禽、牲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猎杀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二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包括:

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划设:

根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临沂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六条 临沂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以临沂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江河堤坝及栽植成片树木,独立树木高度高于8米;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栽植独立树木;

(九)在跑道中心延长线两侧各宽500米,跑道两端各长1600米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空架线缆、建筑物和单棵树木存在。

第十九条 未经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临沂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灯等空飘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宽度各为6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确需在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对临沂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给予书面答复。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按相关程序上报空军空域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度。

第二十六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它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保证地面、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航等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2008年4月4日发布的《临沂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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