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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临沂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20180606-110341-5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5-08-24 发布日期 2015-08-24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2015年临沂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出“建设水产品放心工程、保证健康安全消费”这个主线,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切实提高水产品生产从业人员的依法生产和质量安全意识,有效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推进水产品生产向规模化、企业化、标准化目标迈进,全面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沂南县“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项目”建设。
    (二)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在完成省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的同时,全市安排养殖环节水产品药残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少于10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对全市无公害企业、现代渔业园区、健康示范养殖场监管率100%,确保产地水产品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监测合格率维持在较高水平。
    (三)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2015年,全市新规划5处现代渔业园区。发挥临沂现代渔业产业园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规范提升沂水富众渔业生态园、蒙阴海润现代渔业园区、临沂龙潭湖现代渔业园区,着力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现代渔业园区。重点将临沂现代渔业产业园建设为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和国内一流、内陆领先的现代渔业园区样板。
    (四)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以高压态势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对阳性样品生产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市、县两级开展不少于40小时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培训。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鲫鱼、乌鳢、鲟鱼、“四大家鱼”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水产养殖品种。
    (二)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重点区域。以郯城鳜鱼、狗鱼、河鲈等养殖区和苗种生产区,以沂南县、蒙阴县为主的鲟鱼生产区,以临沭县为主的乌鳢生产区,以兰山、河东、罗庄为主的淡水池塘养殖生产区,以及近年来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检出过的部分地区。
    (四)重点内容。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是否建立,填写是否完整;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和养殖技术操作规范是否制定,落实是否到位;养殖及育苗过程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四、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强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水产品生产者、收储运环节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各类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
    (二)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要严密排查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于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并做好相关记录留证工作,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实施网格化监管,每个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及时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记录。细化巡查检查要点,重点检查水产品生产者和收储运环节经营主体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市渔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临沂市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临渔字[2015]17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临渔字[2015]28号)的要求,配合做好本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渔用投入品和水产品,特别是大宗水产品种和出口品种,要坚持快速检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对于抽查出的不合格水产品,要跟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
    (五)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探索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不断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总体安排
    (一)1 -2月,开展“两节”水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对全市重点养殖品种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召开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与各县区签订的《2015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水产苗种、养殖企业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对到期无公害产品进行复查换证申报工作。
    (二)3-4月,按照省厅要求制定我市省级、市级水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完成第一季度省级水产苗种、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和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完成省级渔药、饲料、投入品风险监测抽样够工作;组织开展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第一季度抽样工作;开展无公害地标使用专项检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组织各县区相关人员参加无公害内检员、检查员和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三)5-6月,制定下达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省、市级上半年各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任务;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相关系列活动。
    (四)7-10月,完成第三季度省、市级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对无公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全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做好国庆中秋节假日监管和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工作。
    (五)10-11月,完成第四季度省、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抽检工作;无公害认证材料及复查换证材料进行审查上报;对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
    (六)12月,各县区对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市局将结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诺书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对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巩固前几年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的指挥系统。同时,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保证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工商、畜牧、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流入水产养殖领域。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要持续地公布和宣传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实现举报投诉应奖尽奖,举报投诉回复率达100%。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请于5月29日前将本县区实施方案、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相关信息报市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制度,案件及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信息实施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市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表2),大案要案要报送详细案情,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发布时间:2015-08-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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