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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1585729837/yyfz/2019-000002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5-12-28 发布日期 2015-12-28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复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用于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修复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修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修复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修复专项资金,对修复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制定修复行动中长期规划,编报修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修复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竣工项目验收等。市、县(市、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各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全省修复行动规划,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同时,积极会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修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人工增殖放流;

(二)人工鱼礁建设;

(三)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及种群恢复;

(四)省级渔业执法能力建设;

(五)省级修复行动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实施管理和增殖效果调查评价等;

(六)其他渔业资源修复项目。

第六条 修复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人工增殖放流苗种投入分两种情况确定:海区洄游性品种的增殖放流以省财政投入为主;区域性、定居性品种的增殖放流以地方财政、社会投入为主,省财政按不超过放流苗种总金额40%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人工鱼礁建设以社会、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三)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种群恢复,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助。

(四)其他渔业资源修复项目根据建设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补助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修复行动中长期规划和修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制定下达修复行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修复行动目标任务、修复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工作进度和要求等。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省级人工增殖放流、渔业执法能力建设等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渔业主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预算安排,编报年度修复行动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等。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年度修复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确定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修复行动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所在市或省直管县渔业主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及种群恢复等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项目完工后,要编制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修复行动实施方案、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对项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运行管护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制度,保障正常运转和长期效益发挥。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主管、财政部门要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积极开展竣工项目和完成修复区域的使用权市场化转让,并将所得收入继续用于修复行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修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修复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省直管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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