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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454446139/gtzy/2021-00000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09-30
生效日期 2021-12-0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自然资规发〔2021]61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附件: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0日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强化测绘服务机构质量意识,保证测绘数据成果的质量,根据《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依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和《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分阶段或全流程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测绘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测绘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

第二章测绘项目质量管理

第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测绘项目生产,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质量检查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

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机构测绘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关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若技术设计文件需要审核的,由项目委托方审核批准后实施。技术复杂、规模大的测绘项目应编制技术设计书;简单、日常性的小型测绘项目可以制定《作业指导书》。

第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用于“多测合一”项目生产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禁止使用未经过检定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设备从事“多测合一”测绘项目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生产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其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最终检查,编制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对其检查情况签字确认,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保存。

检查内容应包括成果的数学精度、数据及结构正确性、整饰质量、地理精度、附件质量等。

第十三条 项目委托方负责组织项目的测绘成果验收。验收中发现测绘成果质量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测绘服务机构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及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方应当如实提供测绘相关资料。因项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项目委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自项目成果通过项目委托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多测合一”数字平台提交最终测绘成果和报告。最终测绘成果和报告要按照平台要求格式上传数据成果包。

第十六条 项目测绘成果应满足“多测合一”数字平台的具体要求,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审核)需求。各类测绘项目技术成果资料、技术报告等应加盖测绘资质章和一名具备测绘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提交“多测合一”数字平台。

第十七条“多测合一”数字平台管理方根据相应业务标准、技术规程和数据管理要求,对测绘成果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测绘成果在1个工作日内按需推送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依据测绘成果开展审批、验收、登记发证等工作。平台审查或相关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退还测绘服务机构,限期修改。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须针对项目质量检查、验收及审核反馈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技术人员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成果满足要求。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行政审批服务、住建、人防、城管(综合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等规范规定开展。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测绘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和其承担完成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对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抽检率不低于5%。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的符合性;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完备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性;

(四)项目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五)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六)引用起始数据、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

(七)相应“多测合一”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八)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仪器设备,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等相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询问,如实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测绘服务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材料;

(四)技术方案;

(五)“多测合一”成果报告;

(六)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

(七)各类测绘原始记录;

(八)检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问题的记录做到具体、清晰、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检查报告,提出“优”、“良”、“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意见。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上签字,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在数字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服务机构整改完成后,必须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二十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监督检查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监督检查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质量奖惩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技术人员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参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信用考核评为“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对其承担的每一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质量跟踪管理;质量检查费用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多测合一”监督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各个阶段的阶段测绘成果、成果格式要求,测绘报告具体内容、格式等,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政策解读:《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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