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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454446139/gtzy/2021-000005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0-18
生效日期 2021-11-2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自然资规发[2021]66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大数据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大数据局

2021年10月18日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测绘事项改革,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1〕6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将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将立项用地涉及的用地审批、供地、不动产登记(净地)等环节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二)将工程规划与施工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环节测绘业务(含不动产预测绘)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三)将竣工验收涉及到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工程验收、消防、绿地验收及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备案等环节测绘业务(含不动产实测绘)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临沂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自行开展的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测绘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的范围。

第四条鼓励一个测绘事项只委托一次,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 、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运行和维护“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与本行政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检。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将“多测合一”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整体推进,推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指导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多测合一”成果使用,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与“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互通对接。

财政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梳理“多测合一”工作中涉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测绘事项,指导“多测合一”中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署全市统一的“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 ,实现数据在各部门间互认共享。

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部门职责要求,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需要的测绘事项内容清单及要求等,完成各自审批系统与平台互联互通。

第六条“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因特殊原因,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使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且唯一、合法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第七条项目委托方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可以通过“多测合一”数字平台查询测绘服务机构超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愿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门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

第八条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成果达到相关规范和规程要求的,应当出具相关测绘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审核测绘报告内容,具备验收条件的,可以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实验收。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承担竣工验收测绘工作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将测绘数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数据进行比对核验,形成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报告应据实体现建设工程内部房屋布局及用途。

加盖测绘单位资质章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竣工规划核实依据。

第十条项目委托方与测绘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签订的测绘服务合同应当上传“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数字平台,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测绘数据。

第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向“多测合一”数字平台提交的测绘成果和报告,至少有1名测绘专业工程师职称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和报告符合相应业务标准、技术规程和数据管理要求的,“多测合一”数字平台管理方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依据测绘成果开展审批、验收、登记发证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测绘服务机构,限期修改。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第十四条测绘服务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方使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提供的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有关保密约定,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或上传互联网。涉密的测绘数据应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政府承担或者负责的测绘事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规划测量、竣工勘验测绘事项及小微企业投资的低风险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全流程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

第十六条测绘服务机构不得因恶意竞争压低服务价格,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工程项目审批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委托方、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区)应当及时清理、取消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测绘市场的行业性保护政策。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测绘成果监管,查处测绘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测绘成果的自检和最终检查,建立测绘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委托方负责组织项目的测绘成果验收,发现测绘成果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涉及到的测绘技术规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等相关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期至2023年10月18日。


政策解读:《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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