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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360274559/mzj/2021-00000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民〔2021〕4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生效日期 | 2021-12-18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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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2021〕44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工作办公室: 现将《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8日 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资金指导方案 为深化我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和《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临财社〔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点补助资金使用制定本指导方案,各县区可选择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示范性,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方案如下: 一、补助项目 (一)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开办和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依托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利用小区配建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建设开办的公益性城市社区(农村)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2.补助条件 (1)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用房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2)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厨师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老年人用餐特点、价格低廉的营养配餐。相关经营活动符合市场监管部门餐饮服务要求。 (3)食堂应装修朴素、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配备暖气、空调等设施设备,并进行合理适老化改造,设置老年人选餐、就餐区。根据规模,可分为社区中央食堂和社区助餐驿站两种类型。社区中央食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膳食加工、厨具等餐饮设备,设置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社区助餐驿站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并与有资质的餐饮服务组织签订配餐协议,保障老年人用餐需求。 (4)门头牌匾和标识应统一,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便于群众识别和判断。 (5)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录入省养老管理信息平台。 3.补助标准 (1)开办补助。对建筑面积在50-99平方米、100-149平方米、150-199平方米、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2)运营奖补。对正式挂牌运营满一年,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日均服务老年人30-60人次、6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每年每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奖补。 (二)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街道(乡镇)层面,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方式建设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 (1)项目应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托养床位不低于10张。 (2)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配餐送餐、居家上门、技能培训、对下指导等功能,并能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 4372-2021)及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相关标准。 (4)在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识牌。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5)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录入省养老管理信息平台。 3.补助标准 新建1处符合条件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补助50万元;改扩建1处补助30万元。每个街道(乡镇)最多补助1处。 (三)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 2.补助条件 (1)设置家庭照护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备案(许可);等级评定3星级及以上;运营2年以上且入住率不低于50%;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团队;2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2)家庭照护床位应纳入养老机构床位进行统一管理,能够具备提供24小时服务的条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5分钟。 (3)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家中、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4)对老年人家居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配置护理床、康复器具、移动辅具等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5)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指导、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助餐助洁、助医助浴等照料护理服务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指导、培训等。 3.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每张符合条件的家庭照护床位补助3000元;对已完成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 (2)运营补助。对服务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护床位,自设立次月起每张每月分别补助200元、400元。 享受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家庭不重复补助。 (四)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政府按照公益性、互助性、激励性、持续性原则,通过政策设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一定的规则记录储存服务时间,当年老需要时可提取时间兑换服务的项目。 2.项目要求 (1)时间银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有公益服务精神、有从事养老服务的时间、身体健康、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服务能力、无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和严重违法记录。时间银行服务对象应优先保障特殊老年人和存有时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特殊老年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困难、高龄、空巢、失能、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等需要政府重点服务保障的老年人。各试点县区可视情况逐步拓展服务对象范围。 (2)时间银行服务项目原则上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临民〔2019〕45号)明确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服务项目。各试点县区可视情况逐步拓展服务项目。 (3)各试点县区应以县区政府或者部门联合的名义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志愿者、服务对象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及准入和退出办法;细化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及服务存储、兑换等相关要求;细化补助资金使用、评估、监管等相关要求。 (4)建设时间银行信息管理平台和手机APP,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省养老管理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 (5)时间银行单位为“小时”。各试点县区应控制时间存储和配比奖励总规模,多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建立时间银行激励机制,鼓励志愿者捐赠存储时间,保持时间存入和取出实现动态平衡,防范时间银行运行风险。捐赠的时间优先为特殊老年人服务。 3.补助标准 市级确定兰山区、平邑县、沂水县为试点,各试点县区可对时间银行志愿服务给予1.2倍的配比奖励(即志愿者每服务1小时,政府奖励0.2小时)。奖励时间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渠道解决,标准为25元/小时。鼓励各试点县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长者顾问服务试点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利用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设施和人员等资源,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资源推介等个性化、智能化、全方位的便民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制定养老服务建议清单,链接服务资源,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 2.项目要求 (1)试点工作应按照均衡布点、方便老人的原则,首先从设立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顾问点做起,依托中心现有工作力量以及街镇其他养老工作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凡正常运营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登记为顾问点。在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托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适时在社区(村)推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自愿申请也可设立为顾问点。 (2)各顾问点应提供的基本服务为养老服务资源介绍和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同时,可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包”私人订制、家庭护理技能培训、老年辅具用品推介、居室适老化改造指导等特色服务。 (3)长者顾问点应在醒目处悬挂或张贴统一标识,并在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指示牌、引导牌等进行指引。应配有必要的桌椅、茶水、电脑等用品,以及具备互联网办公条件。应配备不少于2名服务态度好、业务熟练的专兼职服务人员,确保在工作时段内提供相关服务并做好记录。 (4)各试点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长者顾问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知晓度。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养老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等培训,提升社区的服务能力。要督促各长者顾问点制订日常管理服务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广线上长者顾问服务,为市民寻找养老服务资源提供智能推荐、精准匹配等服务。 3.补助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精神,确定兰山区、临沭县为试点,探索建立长者顾问制度。对设立长者顾问点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给予2万元的开办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每年每处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相应表格(详见附件1—4),连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审批、拨付。对申请补助的项目,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申报条件逐一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或安排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对项目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本级财政部门从预拨专项资金中拨付项目所需补助资金。 (三)市级备案。县区每年将补助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5—9)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本方案所使用的全国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已预拨至各县区。各县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二)中央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除此之外,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办法,对财社〔2017〕2号和临财社〔2020〕14号规定的领域给予支持。有关补助项目应及时纳入市级中央资金补助项目库。 (三)各县区在使用补助资金时要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试点创建相结合,在符合补助范围的基础上,重点支持试点创建指标所规定的项目。 (四)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各县区要对申请项目及时受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并备案,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 (五)各县区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六)有关资金管理使用的未尽事宜,按照财社〔2017〕2号和临财社〔2020〕14号文件执行。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社区老年人幸福食堂开办(运营)补助申请表 2.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3.老年人家庭照护床位申请表 4.街道(乡镇)“长者顾问”试点登记表 5.社区老年人幸福食堂开办(运营)补助汇总表 6.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7.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8.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项目汇总表 9.街道(乡镇)“长者顾问”试点项目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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