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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scjdj/2022-000001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5〕37号
成文日期 2015-09-04 发布日期 2015-09-07
生效日期 2015-09-14 失效日期 2022-12-30
统一编号 LYCR-2015-002013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3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

《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力度,表彰奖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调动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临沂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届表彰名额为重大专利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 25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 70%。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临沂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临沂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申报

(一)申报临沂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2.申报专利为已经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申报专利已经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临沂市专利奖: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临沂市专利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临沂市专利奖,须填写《临沂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报以下材料:

1.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4.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七条    推荐

临沂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市级行业协会;

(四)临沂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五)中央、省驻临沂科研单位和企业。

第八条    受理

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沂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确定受理名单,并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类。

第九条    评审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临沂市专利奖评审组。

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各类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条    公示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专利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建议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一条    批准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重大专利奖的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每项20000 元、10000元、5000元人民币。

临沂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临沂市专利奖奖金应当按照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大小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沂市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临沂市专利奖的,暂停其推荐资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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