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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发展发展改革委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总部机构招引激励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fgw/2022-000001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临沂市发展发展改革委,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商务局,临沂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临发改区域〔2022〕258号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10-01
生效日期 2022-10-01 失效日期 2024-09-3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发展发展改革委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总部机构招引激励政策》的通知

临发改区域〔2022〕258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

《临沂市总部机构招引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税务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总部机构招引激励政策

为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引领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分解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2〕2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2022年全年“提水平、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招引的市域外依法在临沂市境内新设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企业总部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总部、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大中华区总部、中国总部、区域总部等;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承担总部集团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二条认定标准

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机构(企业):

(一)在临沂市境内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

(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市外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企业,或经授权管理、服务的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三)职能总部在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集团公司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2款要求,可给予奖励。

总部机构的认定由市发改委牵头,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第三条激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机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在享受省级财政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市县区受益财政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总部机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享受省级财政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区受益财政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要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和注册资本等情况充分评估后再给予奖励,其中对地方财政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500万元。享受上述奖励的总部经济企业5年内减资、撤离,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

(二)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市县区受益财政再按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快推动总部机构(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在我市新设立、新引进或在我市注册的原有总部机构(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市、县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市县区受益财政补助5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后,市县区受益财政补助200万元,通过辅导验收的,再补助250万元;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省级财政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省级财政补助200万元,市县区受益财政再补助5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省级财政补助100万元,市县区受益财政按照募集金额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平台,可视情况由市县区受益财政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五)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县区受益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三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六)对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机构(企业)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市前3名的县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对于引进落地对全市和相关县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市、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机构(企业)的跟踪服务,积极创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在人才引进、税收优惠、出入境、贸易便利化、资金结算等方面研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申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依法协助解决其在临沂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二)总部机构(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

(三)各县区应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企业),可研究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第五条资金管理

本办法奖励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并同时满足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事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受奖企业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六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执行。

本办法由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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