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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fgw/2022-00000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教育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0-01
生效日期 2021-10-01 失效日期 2022-09-3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教育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费

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住宿费

(一)初中、小学住宿费(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

(二)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

(三)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

(四)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通知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班。

(三)课后服务经费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采取服务性收费的,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四)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学校应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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