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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585729837/cgj/2022-00000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临城发〔2016〕23号
成文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05-04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城发〔2016〕23号


各区(开发区)城管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市环卫处、市数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大队)、市道路管理处、市排水处、市照明处、临沂环卫集团:

为加快推进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市区拆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执法管理力度,破解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科室责任,强化分工协作,严格督导考核,强化日常管理,全力推进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确保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拆迁建筑垃圾全部运输到综合利用处置场地,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形成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三节(节地、节水、节煤)”、“三洁(环境洁、空气洁、生产洁)”和“三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二、细化职责分工

(一)市渣土办

负责制定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具体工作方案和长效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调度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区(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平台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诚信考核档案,并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和宣传等工作。

(二)督导考核科

负责将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责任区考核内容,并按月通报考核结果。

(三)各区(开发区)城管局、北城新区一大队、二大队

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具体工作措施;与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及时掌握年度拆迁计划,对辖区内所有拆迁工地登记建档,加强日常执法管理;组织开展“城管驻工地”活动,督促拆迁主体单位(或拆迁施工单位)主动与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蓝泰环保”)签订拆迁建筑垃圾处置合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拆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审批运输路线并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运输、处置拆迁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作业车辆,并将违法信息纳入相关运输公司诚信考核档案,确保辖区内拆迁建筑垃圾全部运送到综合利用处置场地。

(四)直属二大队

负责组织执法力量对各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拆迁工地进行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运输、处置拆迁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落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行为;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区(开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将拆迁工地是否与临沂蓝泰环保签订处置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是否按规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等事项计入所在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责任区考核,按考核标准给予加减分,并按时将考核分数汇总上报市局督导考核科。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区(开发区)城管局和北城新区一大队、二大队每年初要对接所在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全面调查掌握辖区内拆迁项目数量、面积、建筑物结构类别以及拆迁建筑垃圾总量,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渣土办。

(二)严格管控拆迁工地和运输车辆。

1.将拆迁建筑垃圾运输纳入拆迁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拆迁工程项目发包招标拍卖时,拆迁主体单位(或拆迁施工单位)要在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确拆迁建筑垃圾数量、建筑垃圾处置费金额和运输处置场所的具体地点,并办理相关处置核准手续,交纳相关费用。拆迁建筑垃圾运输要交由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经市城市管理局登记备案)承担。

2.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施工工地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

(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属地管理与叠加执法、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拆迁建筑垃圾的,对拆迁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运输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对拆迁施工单位擅自将拆迁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0万元罚款;对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以5万元罚款。

(四)严格实施督导考核。按月对各区(开发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及时交办、限期解决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按月通报考核结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城市管理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渣土办。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也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印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渣土办要加强对各区(开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日常管理不到位、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1.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2.拆迁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核准流程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1


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闵锐市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孟庆余市城市管理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刘传彬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

成员:李英慎市城市管理局渣土办主任

王海滨市城市管理局督导考核科科长

肖胜光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郑志远市城管执法支队北城新区一大队大队长

杨彦申市城管执法支队北城新区二大队大队长

魏爱华兰山区城市管理局主任科员

吴延廷罗庄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学信河东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永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冯霞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渣土办,李英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拆迁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核准流程


为促进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拆迁建筑垃圾来源

市、区拆迁改造项目,包括小区、单位改造拆迁以及市政设施拆迁等产生的建筑垃圾。

1.项目拆迁主体单位(或拆迁施工单位)主动到辖区城管部门申报;

2.城管部门执法巡查过程中查处发现的。

二、处置核准办理

(一)核准申请

项目拆迁主体单位(或拆迁施工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到辖区城管部门申请核准。

1.《临沂市城市拆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两个协议:

(1)拆迁主体单位(或拆迁施工单位)与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沂市拆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合同》;

(2)拆迁主体单位(或拆迁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临沂市拆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二)核准发证

辖区城管部门接到核准申请后,要根据申请表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内容包括:

1.综合利用处置企业合同、处置费缴纳情况;

2.承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路线,审核该公司及车辆是否在市局登记备案,车辆GPS是否在线等。

满足条件后,核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三)备案

各区(开发区)城管局要将辖区内拆迁建筑垃圾核准情况及时报市渣土办备案。

三、日常监管

辖区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乱倾乱倒、擅自处置等不按规定要求将拆迁建筑垃圾运送至综合利用处理场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一经发现,依法对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所属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诚信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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