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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jtysj/2022-00000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临交政字〔2016〕12号
成文日期 2016-02-04 发布日期 2016-02-04
生效日期 2016-02-04 失效日期 2020-01-0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交政字〔2016〕12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各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绿色交通城市建设,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现将《临沂市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6年2月4日


临沂市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促进我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3〕323号)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临沂市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8年)》的重点支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及资金支配等内容以交通运输部批复的临沂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为准,各项目监督管理单位、责任单位、实施单位以及第三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临沂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完成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部署,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项目成果的汇总整理和项目实施中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并对项目的按期完成和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做好项目实施中的经验总结、整理依托项目形成的建设成果,并按时、如实向项目监督管理单位汇报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由交通运输部认定并具有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审核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进度审核,编制首批拨付资金及结算资金拨付方案,定期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上报项目过程跟踪报告、项目自查报告,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实地资料收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项目的进度安排、设备购置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组织实施步骤等内容,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县区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直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直接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建立项目进度季度报表制度,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做好本季度设备购置和资金支出等信息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项目实施季度电子表格,并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核,于每季度末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需对项目的考核目标、实施内容、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重要事项作调整或变更的,应由项目责任单位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对于虚报、瞒报或不如实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注意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项目成果,包括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的相关标准、绿色节能技术创新、影像报纸等宣传资料和项目实施的经验总结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并做好相关成果归档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是列入《临沂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8)》中的重点支撑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各区县财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细则和资金拨付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批拨付,首批资金为预拨付资金,根据绿色交通项目的实施情况采取“按进度拨付”资金的方式,经核查无实际进展项目,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第三方服务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拨付建议,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审核,交通部门审核汇总统一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将各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向相关企业拨付资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抄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结算资金待临沂市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整体完成经验收后再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自查。重点检查项目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和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关效益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包括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不得推诿。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实施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评审。重点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设备购置、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视情况对某些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对出具的项目进度审核报告和投资额及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将取消其进入山东市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交通运输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验收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是否达到实施方案中约定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前3个月内,市交通运输局应按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可以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主体目标基本完成,并根据实施方案进行了项目预验收;

(三)具有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额及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

(四)完成了项目工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节能减排效果分析报告和其他项目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市级预验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省级验收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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