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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jtysj/2022-000003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临交政字〔2016〕36号
成文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1-0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交政字〔2016〕36号


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月7日


临沂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成果的保护,规范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养护和管理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按照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建成并经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公路安全设施,以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要求,对现有县道、乡道以及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实施公路安全生命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公路安全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好。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全市县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数据库,重点监督指导县道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并更新本县区县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数据库,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筹集乡道养护资金,建立并更新乡道、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数据库,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资金列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范畴,其监督管理工作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一并进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积极推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管理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推动资源共享,提升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养护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乡(镇)及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专项检查、巡查制度及巡查台帐,及时发现公路安全设施的损坏、老化及公路安全隐患。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专项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考核。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专项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确保一季度内每条县道至少巡查一遍,一年内每条乡道至少巡查一遍。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专项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确保一季度每条乡道至少巡查一遍,一年内每条村道至少巡查一遍。

第十三条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公路安防设施在损坏后得到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养护总体要求: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保持位置、高度和适当,确保交通信息传递无误;及时清洗标志牌面的脏污,清理遮挡标志的障碍;及时修复变形、破损的护栏、标牌,修复弯曲、倾斜的支柱,紧固松动的链接构件;对锈蚀损坏、老化失效的标志、应及时更换,缺失的应及时补充;交通标线应保持完整、清洁、醒目;及时清洗脏污和杂物、及时紧固松动的路标,发现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或修换。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农村公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公路安全设施功能时,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剪。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设施;

(五)在公路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公路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公路监控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加强公路巡查,依法查处破坏、损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对保护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对造成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等路产损毁的,督促当事人实施赔偿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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