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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局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gaj/2022-000003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文机关 临沂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临公通〔2016〕39号
成文日期 2016-03-29 发布日期 2016-03-3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局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局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公通〔2016〕39号


各分、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公安局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治安支队。


                                                                               临沂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9日



临沂市公安局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

实施细则


为适应新常态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对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形势,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配齐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制度,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分县局治安大队要与辖区内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条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要求。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各岗位负责人签订保证书,保证所负责岗位人员熟知岗位职责要求并切实履行职责,同时履行检举报告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三条 完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涉爆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隐患排查机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常态化自查自改,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帮助查找隐患和整改。对安全施工中发现的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逐一整改,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要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严防事故发生。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次性爆破完工和施工周期在1月以内的爆破作业项目,各分、县局要加强日常检查;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爆破作业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施工周期在1月以上的爆破作业项目,各分、县局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认真总结,查找不足。

第四条 建立层级约谈管理制度。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对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记录报分县局治安大队备案;对愈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各分、县局治安大队对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报市局治安支队备案;对发现问题较多、多次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立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各分、县局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等级评定标准》,每半年对涉爆单位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并报市局审核。对安全风险高被列为监管重点的涉爆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向发证机关建议吊销许可证件。

第六条 建立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和动态管控机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要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录用人员安全管理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劳动合同、政审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相关复印件、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培训学习记录等。要对爆破作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或岗位风险为主题的教育培训。对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炸药、网购定时器、电点火头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立即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各分、县局要严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政审关,建立本辖区内涉爆人员的基本情况台账,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求涉爆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日常表现及培训教育、工资发放等情况,对不能提供的,要停止相关爆破作业人员接触爆炸物品并收回证件。

第七条 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利用民爆系统采集、台账登记等手段,如实记录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确保爆炸物品实物流通环节信息与民爆系统物品流向轨迹一致。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严禁向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严禁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涉爆单位严格执行“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由两人签字确认并建立台账;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信息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利用日常备份台账维护流向信息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市局每季度、各分县局每月、派出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涉爆单位流向登记台账,并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对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吊销许可证件。

第八条 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机制。涉爆单位要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严格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等管理制度。严禁在库区值班室设置床铺。治安保卫负责人要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各分县局专管民警每周至少一次对储存库值班情况进行视频巡查,对当日值班人员进行视频调度、点名,并截屏存档,将视频巡查情况登记备查;分县局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对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条 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输,一车一证,严禁违规和超量运输爆炸物品。承运单位要对专用车辆按照要求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对驾驶员、押运员要进行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要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各分县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或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督促爆破作业人员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需求,审核当日使用爆炸物品数量,填写《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领取爆炸物品。在爆破作业施工前,当场填写《现场领用发放单》,由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同时对发放过程进行监控录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起爆和爆后检查;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当班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签字确认,同时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认真填写当日《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清单》。各分县局每月至少抽查一次监控录像,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行爆破作业全程视频录像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的清查处置措施。对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属地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会同矿山责任人和为矿山服务的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按规定程序妥善安全处置。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要签订无遗留爆炸物品具结保证书,由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对注销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涉爆人员,由所在地治安大队负责进行警示教育,并逐人签订具结保证书,保证不私藏、私制和私自使用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各分县局要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善于学习和管理的民警从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教育培训。市局每半年利用《全国公安机关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民警教育训练信息平台》对监管民警的上岗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培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各分县局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强化监管民警的业务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监管工作。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应由市局审批,经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监理单位要与爆破项目委托单位签定安全监理合同,根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制定安全监理措施,全程实施安全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情况确需修改设计施工方案的,应补充材料重新报市局审批。施工中要严格落实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需要市局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要同时将爆破施工设计方案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对经市局审批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由所在地分县局根据爆破作业环境、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组织属地派出所、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共同做好安全警戒。对不需要市局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影视烟火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影视制作单位使用的影视烟火制品属于爆炸危险物品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火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法律规范进行管理。严禁影视制作单位委托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单位实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第十五条 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专管民警要熟练应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每日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属于系统原因造成的,及时准确补充、纠正错误数据。发现涉爆单位违法违规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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