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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 考评方案(试行)》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440153660/jtysj/2024-000001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临交政字〔2023〕7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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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执教能力,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质量,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发展基础,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方案(试行)》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方案 (试 行) 为优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促进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落实本方案。 二、考评组织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规则制定、体系建设、结果公布等服务工作,并负责对考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强化结果应用。 驾培机构负责本单位报送相关考评资料,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 三、考评内容及要求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内容分为季度指标和年度指标两类,季度考评指标包含学员满意度、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及交通事故率、行业监管记分以及日常遵纪守法等情况,年度考评指标包含教练员管理、驾培机构业务条件与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以及驾培机构在培训教学、工作业绩、社会公益等方面突出贡献获得的宣传表彰奖励。 学员满意度包括学员评价、学员投诉两部分。学员评价是指学员在培训学时满足教学大纲要求完成驾驶培训全过程后,对驾培机构、执教教练员进行的评价,评价包括驾培机构的教学质量、服务质量、教学环境、教学方式和教练员评价等内容。学员投诉是指学员通过12328、12345投诉服务热线、市局网站、临沂驾培公众号等各种方式提出的投诉。 考试合格率、三年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率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按月推送的数据。 驾培机构行业监管记分指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业监管过程中对驾培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处理,依据轻重进行的记分活动。 日常遵纪守法指驾培机构在日常遵纪守法方面出现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考评包括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平均成绩、星级教练员占比。 驾培机构业务条件与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指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驾培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记录情况,主要包括驾培机构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培训服务合同使用、教学大纲执行、培训教材使用、培训记录填写、结业证书发放以及驾培机构安全生产等情况。 四、考评标准及方法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季度指标占60%,年度指标占40%。季度指标中学员满意度占50%,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率占30%,行业监管记分占20%(直接使用20分减掉扣分记入季度指标);年度考评指标中教练员管理占30%,驾培机构业务条件与经营活动占50%,安全生产情况占20%。 (一)学员满意度得分由学员评价(60%)和学员投诉(40%)组成,学员评价成绩由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汇总。学员投诉成绩=(1-投诉人车比)*100 。学员投诉人车比是指学员通过12328、12345投诉服务热线、市局网站、临沂驾培公众号及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诉求数量与教练车数量的比值,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月统计,累计计入成绩。 (二)考试合格率、三年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率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推送数据计算,考试合格率占70%、三年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率占30%。 (三)驾培机构行业监管实行记分制度,行业监管记分分值为20分,单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5000元以上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的,1条扣5分;单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足5000元的,1条扣3分;单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为警告的,或者受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批评的,不按要求参加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或报送有关资料的,1条扣1分,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月统计,累计计入成绩。 (四)日常遵纪守法情况按季度统计,出现一例重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季度考评得分记为0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驾培机构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经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 2.经营场所、训练场地等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国标规定条件的; 3.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恶劣影响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负面行为。 (五)教练员管理得分由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平均成绩(70%)和星级教练员占比(30%)组成。 (六)驾培机构业务条件与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情况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记分标准(附件2、附件3)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监督检查结果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七)驾培机构在培训教学、工作业绩、社会公益等方面突出贡献获得的宣传表彰奖励加分。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备案的驾培机构备案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列入年度质量信誉排行榜,评价年度内新增备案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等级最高为AAA级。 五、考评等级确定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考评合格的分为较差、一般、较好、良好、优秀。除不合格外,其余等级通过A级至AAAAA级展示。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等级结合县区抽查复核情况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年度排行榜(全市排名,不含考评不合格驾培机构)前5%,抽查复核县区排名靠前的为“AAAAA”级; (二)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年度排行榜(全市排名,不含考评不合格驾培机构)前15%,抽查复核县区排名靠前的为“AAAA”级; (三)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年度排行榜(全市排名,不含考评不合格驾培机构)前30%,为“AAA”级; (四)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年度排行榜(全市排名,不含考评不合格驾培机构)前80%,为“AA”级; (五)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年度排行榜(全市排名,不含考评不合格驾培机构)后20%,为“A”级; (六)评价总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季度考评成绩按照季度进行统计,制作质量信誉季度评分排行榜,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年度考评成绩于每年1月上旬完成上一年度数据统计,制作年度等级排行榜,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考评结果运用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评等级为“AAA”级以上的驾培机构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主动提供法律服务,鼓励企业强化自主管理。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评等级为“AA”级的驾培机构实施常规监管,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和重要敏感时段监管要求,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上一年质量信誉考评等级为“A”级的驾培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最少开展2次全覆盖执法,必要时可以加大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等级为不合格或季度考评得分为0分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目标。整改期间,暂停其新增报名数据上传,逾期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业务。 驾培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及网站对外公布。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成绩汇总表 2.临沂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业务条件与经营活动考评标准 3.临沂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安全生产考评标准 附件1 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成绩汇总表 驾培机构名称: 所属县区: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沂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业务条件与经营活动考评标准
注:驾培机构使用多处训练场地的,每个场地都要参加驾培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考评,存在问题的按照评分标准扣分,额定分值扣完为止。 附件3 临沂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安全生产考评标准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方案 (试行)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提高执教能力,提升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聘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简称驾培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二、考核组织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简称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规则制定、体系建设、结果公布等服务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服务工作。可委托驾培协会或者驾培机构联合服务组织开展实施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事务性工作。 驾培机构负责本单位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 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教练员培训合格率、违约违规记分、学员评价、工作年限、年度再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考试,教练员在培训教学、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的表彰奖励,教练员在安全生产、遵章守法等方面因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等内容。 (一)教练员培训合格率是培训学员各科目一次考试合格率,由驾培机构定期汇总,报送县区交通运输部门。 (二)各县区通过驾培机构以自律公约形式建立教练员记分管理制度(见附件),教练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约违规行为的,按各自扣分分值合并予以记分。 (三)学员评价是学员主动参与教练员培训教学活动,在培训结束后对执教教练员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的一次评价,是教练员带教学员数量、评价学员数量、学员评价内容综合计算的结果。学员评价结果定期更新并依托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系统向社会发布。 (四)年度再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考试是驾培机构为提高教练员素质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培训,教练员应主动完成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参加综合知识考试。 (五)工作年限是教练员从应聘到驾培机构,在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之日起计算的时间。 (六)教练员在培训教学、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的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遵章守法等方面因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等内容由教练员主动申报。教练员在培训教学、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在安全生产、遵章守法等方面因违法乱纪受到查处作为考核的否决项。 驾培机构要充分利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系统,及时将教练员的资质条件、岗位培训、教学业绩、违章记录、投诉记录等信息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电子档案,作为教练员日常工作记录,每月通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系统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考核评比。 四、考核标准和结果运用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上旬完成上一年度考核成绩的数据统计,考核结果依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系统向社会公布。 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各项考核内容分值:违约违规记分12分,学员评价40分,培训合格率20分,工作年限8分,再教育和综合知识考试20分,加分项上限 10分,否决项直接记为0分。 考核成绩低于60分和教练员虚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驾培机构应暂停其教学活动,组织参加再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可重新上岗教学。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县级区域教练员合格人数的10%评定星级教练员。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练员违约违规记分标准 附件 教练员违约违规记分标准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检查时逃逸。对抗检查或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2.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驾培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对抗驾培机构管理的; 3.恶意篡改、伪造培训学时的; 4.非法改造计时设备的或使用非法改造计时设备的; 5.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或酒后、吸食毒品后执教的; 6.不参加教练员再教育培训、不参加年度综合知识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7.教学态度恶劣,讽刺挖苦、打骂体罚、欺诈学员,三次以上投诉拒不改正的; 8.教学过程中对异性进行调戏、骚扰的; 9.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或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的; 11.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有违规行为被查处或被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2.擅自改变教练车辆用途的; 3.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4.使用非教练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 5.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6.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7.私收学员学费,恶意压价有证据证明并查实的; 8.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9.不按规定使用驾驶培训计时装置,出现学员停车打卡、副驾驶打卡、后排打卡计时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规范使用驾驶培训计时装置,不落实“凡培训必计时”经查实的; 2.教练员服务监督卡准教车型与实际教练车辆不相符的; 3.参与赌博、打架等其他非法活动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4.沟通不到位,存在一例学员学时不足预约考试的; 5.不主动教学,服务不到位,被投诉举报查实的; 6.不携带教练员服务监督卡执教或者副卡未张贴的; 7.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教练车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 2.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3.执教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教练员形象的; 4.不服从驾培机构管理,不按驾培机构统一教案教学的; 5.使用无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教练车辆进行驾驶教学的; 6.执教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报的;有脱岗、超员、不系安全带、吸烟、打盹、睡觉、玩手机、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等影响培训安全行为的; 7.执教期间,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次记1分 1.在教学过程中,放任学员赌博、打架、酗酒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2.执教时,教学车辆标识不齐全的; 3.教学过程中,教练员仪表、仪容不整(着背心、拖鞋、赤脚等)的; 4.教练车辆脏乱、车容车貌较差的; 5.教学态度差,经调查有2名以上学员不满意的; 6.教学过程中沟通不到位,造成学员有影响驾驶安全行为的。 文字解读: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方案(试行)》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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