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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w/2024-00000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临建发〔2024〕12号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日期 2024-05-08
生效日期 2024-05-09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通知

临建发〔2024〕1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各开发企业:

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新的工程建设成本测算,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6层及以下为2600元/平方米,7层至11层为2700元/平方米,12层至17层为2800元/平方米,18层及以上为2900元/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调整为7个拨付节点。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留存70%;

(二)主体结构封顶,留存45%;

(三)二次结构完成,留存35%;

(四)完成外墙外保温及门窗安装,留存25%;

(五)单体验收合格,留存20%;

(六)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留存15%;

(七)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相应配套基础设施验收或移交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对于监管额度以内的预售监管资金要严格按照拨付节点和比例进行拨付,优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应当直接拨付至项目对应的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确保用于项目建设。

自2024年5月9日起(含5月9日),在中心城区新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按新的监管标准执行,2024年5月9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县可参照该方案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报市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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