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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索引号 1585729837/gdj/2024-00000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临文旅字〔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2024-03-2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沂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临财教〔20214号)、《关于<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费券管理的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临财工〔20234号)《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第八届临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我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以提振文旅消费,推动全市文旅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消费券补贴范围为临沂市内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仅限线上使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等,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有效使用。


 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及相关购买服务支出等消费季各项活动开展所发生的支出

消费季资金补贴。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制定的消费季实施方案,通过合作平台发放消费券,消费者持消费券到参与企业消费后,以消费者实际使用的消费券金额数,确定参与企业消费券的补贴金额。

市级消费券补贴范围为:

1A级旅游景区,以及其他景点、游乐园等各种观光游乐类;

2星级酒店、旅游民宿类

3)各类文创产品类;

4)剧本杀、非遗体验等文化艺术体验类;

5)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类文具等文化用品类;

6)影剧放映和表演类;

7)其他符合政策的文旅企业。

对于往届消费季中取消参与资格的企业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消费季活动。


合作电商平台规则


合作电商平台经遴选确定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全流程线上服务。

申报参与市级消费券发放的电商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依法登记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平台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权纠纷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口碑。

须具备健全的电商平台模块功能拥有专业的消费券运营服务能力并具有消费券发放的成功案例。具备完善的大数据统计功能,能够为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提供定制化模块开发及监管功能权限。

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足财政资金的审计要求,拥有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及风险管控能力,能够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等。平台支付环节须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拥有成熟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合作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细则和活动流程,保障平台运行顺畅和数据安全。

(二)负责对平台入驻企业、产品严格征选、审核,向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评分高、信誉好的优质企业名单。负责与合作文旅企业签订合同,并做好产品上线工作。活动期间不得额外设置商家入驻门槛,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三)负责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统计功能,为临沂市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提供监管,及时向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真实、准确的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相关数据和阶段性小结;负责配合做好绩效评估与跟踪审计工作。

(四)负责建立预警熔断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即时熔断,并立即上报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存证据线索,配合做好调查。负责对平台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屏蔽违规企业,一旦发现软件代抢、消费券刷单套现、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等违规经营行为,电商平台立即暂停该企业级消费券发放、核销资格,并主动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证。

(五)负责对平台领券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须核对验证一致方可参与领券和使用。负责从用户消费记录、消费习惯等方面筛选真实用户,屏蔽刷单、虚拟用户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大技术力量投入,有效阻止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一旦发现消费券发放、使用中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

(七)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与实名消费者完成相关消费券核销,并向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提供后台核销数据,不得通过合作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核销,防止发生注册虚拟用户、伪造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消费券核销以及档案材料的管理归档移交等程序,便于监管各方即时可查、可追溯。

(九)负责多渠道、多模式对临沂市级消费券进行宣传推广,多方引导企业、消费者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十)负责建立成熟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做好投诉处理等工作,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合作企业规则


十一 申报参与市级消费券发放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内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文创企业、影剧院等文化、旅游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完备的行业资质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能够支持线上收款支付,在线上开设的店铺评分高、信誉好。

(二)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正常营业的线上或线下经营场所,文化类企业原则上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只允许一家企业纳入消费券补贴范围。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当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具有鲜明文化特色、创新性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参与过国家级、省级大型展会、推介会的文旅企业,可优先纳入消费券补贴范围。鼓励能够体现当地文化和旅游特色、拉动本土消费的优质产品积极申报参与消费券发放。

(五)产品定价确保在合理区间,不违背市场定价原则、不扰乱市场运行秩序。

(六)产品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于培养科学、合理、健康的文化和旅游消费理念和习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货渠道合法。

十二 合作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诚信承诺书》,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不得在消费券发放期间随意调整价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等。

(二)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运营并确保安全生产;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市级消费券发放、核销、结算全过程的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工作。

(三)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优质文化旅游产品,如实填写相关产品的各项消费信息,消费券发放期间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

(四)鼓励合作企业同期配发企业优惠券,叠加放大消费券活动优惠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拉动消费的杠杆作用。

(五)负责在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显著位置展示市级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流程,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发放进行宣传。


消费券发放、领用、核销规则


第十 市级消费券面向市内外消费者,通过合作电商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分批(次)发放。

第十 每张市级消费券优惠幅度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以八折优惠满减方式设置。每批(次)市级消费券发放需要设定每名消费者领券张数和上限金额。券面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逾期的市级消费券退回平台,不占消费者领用限额。

第十 参与领券的消费者需在合作电商平台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核验一致后方可领券。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并可在该电商平台上使用和查询已成功申领和使用的市级消费券。

第十 合作电商平台应在规定时限内与实名消费者本人核销相关消费券。电商平台在各合作企业线下实体店布设消费券核销设备或系统,通过技术手段登记备案消费者领券支付信息,发送核销二维码或短信验证码等核销凭证。消费者凭身份证、核销二维码或短信验证码完成消费券核销。电商平台对完成核销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提交相关核销数据

第十 消费者在合作电商平台领取的市级消费券只可用于购买该平台的指定产品,且不可与其他县区级文旅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市级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在电商平台领取的市级消费券,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并支付。

十八 消费者应按照诚信原则申领和使用市级消费券,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产品,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

十九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市级消费券扣减部分,退款后市级消费券扣减部分自动滚投。

十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市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电商平台或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资金结算规则


强化审计措施,合作电商平台须提供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等数据报表,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类数据进行核查,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商户适时开展抽查核实,出具审计结论后及时予以结算。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财务部门负责申请保障消费券财政专项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单位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财务核销程序性审核。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消费券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第三方电商平台及企业、商户对实施结果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 市级消费券发放期间,电商平台每周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一次消费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发放、使用、核销情况。建立事前、事后公示制度,对合作电商平台、企业参与资格及实施情况均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临沂市文旅消费参与企业、合作平台均需随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不力或违约的电商平台实行熔断机制,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和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消费券发放期间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市场主体,列入企业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的各类消费券活动,三年内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二十八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合作电商平台、企业的全周期监测和审计。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参与消费券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抽查核实,及时掌握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做出分析判断。

二十九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违规的补贴资金,取消其参与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正式颁布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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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临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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