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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w/2024-000001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临建发〔2024〕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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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发〔2024〕14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开发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存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售资金。预购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应当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024年6月1日起,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款前应当向预购人书面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告知书》(参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应当载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告知购房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相关规定,并进行风险提示,经预购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二)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应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主管部门。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应确认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情况,确保前期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方可审批发放贷款;其按揭贷款由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直接转入对应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备注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 二、规范资金拨付 (一)监管额度以内的监管资金要严格按照拨付节点和留存比例要求进行拨付。开发企业向县区住建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对应节点验收证明材料。县区住建部门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将核查意见、现场图像资料和企业提供的验收证明材料上传资金监管系统。 (二)经县区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单笔或多笔直接拨付至项目对应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施工安装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付款证明,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三、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 (一)监管银行结算系统应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满足预售监管资金的交存、支付管理要求。监管账户的收支款信息应准确及时推送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资金跨行转账功能。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名录内自主选择一家监管银行办理新开户业务,或者选择同一项目内已经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并与属地住建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添加相应抑制代码。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或现场冻结、扣划监管资金时,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公示和监督管理 (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号、预售资金缴存相关规定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有关信息。 (二)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账户管理和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开监督电话,对违规收存预售资金、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套取预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不按规定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号信息和告知预售资金缴存规定的开发企业进行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业务,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其他手段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主管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主管部门。对存在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擅自截留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行为的监管银行,县区住建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可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住建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附件: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告知书(参考文本)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 17日 附件: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告知书 (参考文本) (购房人): 您购买(认购)的XXX公司XXX项目XXX#楼XXX号房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预售许可证号: 开户银行:XXX 监管户名:XXX 监管账号:XXX 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预购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应当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个人购房贷款时应委托银行将贷款按规定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收存预售资金将对您的个人权益和项目建设带来风险。监督电话:(县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特此告知 购房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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