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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lsj/2024-00000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文字号 临粮办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2-27 发布日期 2024-02-28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的通知

临粮办发〔2024〕3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现将《2024年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

 

根据2024年全省、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及2024年全省、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要点安排,结合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实际,现制定2024年度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年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宣贯执行,积极推进粮食流通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用好“12345·临沂首发”热线和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重拳出击惩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分析、总结、改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积极争创粮食管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及时充实完善执法督查专业人才库,鼓励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深化信息化监管成效,抓好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优化提升,切实发挥好穿透式监管作用。

二、重点工作

1.巩固拓展专项整治成效。持续抓好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全力配合有关部门深化整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驾护航。

2.扎实开展粮食购销定期巡查。落实《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制”“一级查一级”原则,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粮食购销企业(含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及各类社会粮食收购、加工企业)巡查全覆盖。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每次巡查均覆盖辖区内全部粮食购销企业。

3.认真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突出对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扎实组织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食(含成品粮油)库存检查,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4.切实加强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指导辖区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严格落实国家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自觉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严肃查处收购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辖区粮食流通秩序,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安排,同步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5.扎实组织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督促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政策性粮食出库程序,严格执行出库检验制度,落实出库环节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要求,确保轮换出库规范有序。严肃查处阻挠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依法治理各种形式“出库难”,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大定向销售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6.强化粮油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落实好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夏秋粮收购检查等执法督查活动,强化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处置超标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7.开展粮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及时发起部门内部、部门联合粮食购销、粮食库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按照抽查比例要求,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仓储企业、社会购销企业进行抽查,随机选派配置执法人员,周密组织现场检查,及时公示抽查结果。

8.开展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检查。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结合库存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执法活动,对辖区内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开展专项检查,严查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确保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发挥应有作用。

9.做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工作。按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不断提高投诉举报线索核查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宣传12325热线,加强法规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加强热线线索监督检查核查指导,对重点线索跟进督办,加大“回访”力度,不断提升查办质效和群众满意度。

10.严肃查处涉粮涉储案件。坚持对违法违规案件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持涉粮涉储案件严查严处。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处置力度,综合运用直查快办、提级查办、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严肃惩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适时通报典型涉粮涉储案件,加大惩戒警示教育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完善涉粮涉储案件查处移送机制。加强社会舆情研判,增强敏锐性和舆情把控能力,及时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责任。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落实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落实好问题约谈、通报制度。严密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完善执法责任划分机制,坚决杜绝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坚决纠治行政执法中的失职卸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行为。

(二)创新执法方式。着力用好视频抽查、交叉互查、移库清查等创新方式,综合运用“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等有力手段,坚决抓住关键、管住源头,不断提高监管穿透力。建立常态化视频抽查机制,做到监管触角直插库点、监管压力直达基层。

(三)增强执法合力。加大与财政、发改、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粮食购销领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发挥检验检测、中储粮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不断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联合监管效能。

(四)提升执法能力。要及时总结执法办案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推进全系统执法督查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政策掌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要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全系统执法督查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做人、廉洁自律从业、公平公正执法的良好风尚。


2024年度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范围

检查方式

和比例

检查

时间

检查内容

1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全市辖区内所有粮食购销企业

全覆盖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1.对政策性粮食仓储企业,重点巡查规模落实情况,库存粮食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等。

2.对社会粮食购销企业,重点巡查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收购期间质价政策公示、12325热线海报张贴情况;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落实情况,经营台账建立及粮食基本数据报送情况等。

2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

当年具有政策性粮食出库任务的存储企业

采取“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暗访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参与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的10%。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期间

1.承储企业和卖方实际承储库点组织出库情况;

2.买方企业是否存在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粮食质量安全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4.定向销售的粮食用途使用情况。

5.出库期间安全生产规定落实情况等。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范围

检查方式

和比例

检查

时间

检查内容

3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

全市粮食存储企业,重点是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

根据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一般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2024年3月至11月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地方储备粮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山东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承担市、县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

全面检查

2024年4月至6月或按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要求开展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储备粮管理规定情况;

3.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4.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情况;

5.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粮食收购活动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

1.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粮食企业

2.社会化收购的粮食企业

3.其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采取“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开展粮食购销业务经营者的5%。

2024年6月至9月(夏粮)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秋粮)

1.粮食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收购预案)情况;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

3.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质量价格公示、12325热线海报张贴宣传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范围

检查方式

和比例

检查

时间

检查内容

6

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

涉粮入统企业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统涉粮企业的50%。

2024年4月至11月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4.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等情况。

7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

辖区内所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点是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政策性粮食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的30%,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30%。社会粮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政策性粮食抽查于2024年春季、秋季各1次。社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结合库存检查、夏秋粮收购等执法活动开展

1.现场检查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检验能力和检验仪器的检定是否符合粮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的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情况,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情况;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情况;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粮油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2.按有关规定要求扦取样品进行检验。

8

粮食购销、粮食库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辖区内政策性粮食仓储企业、社会购销企业

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粮食企业总数的5%

2024年5月至11月

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及时发起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配备执法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及时公示抽查结果。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范围

检查方式

和比例

检查

时间

检查内容

9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检查

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每县区至少检查1处

2024年6月至12月

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结合库存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执法活动,对辖区内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开展专项检查,严查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

10

涉粮案件督办、案件指导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工作规则》等

涉粮案件的相关粮食企业

采取定向核查检查。

根据涉粮案件举报投诉情况不定期进行

1.涉粮案件处理情况;

2.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3.问题整改情况;

4.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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