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干部科(人事科、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科),各高等高职院校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
现将《临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临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特设岗位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聚焦我市人才战略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才比较密集的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聘用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进行设置。
第三条 特设岗位主要在高校、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等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特设岗位要严格把握,从严管理,科学使用。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七级以上特设岗位。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拟引进、聘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长期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有较大影响,并为同行专家所公认,且获得省级以上特级教师或齐鲁名师称号的;
(三)长期在医疗卫生工作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且获得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精品特色专科)和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名中医药专家称号或入选卫生健康领域省级人才工程的;
(四)按照《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临人社规〔2021〕1号)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首次聘用时,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
(五)具有前瞻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取得博士学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第六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设置和聘用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专家评议,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按照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
第九条 事业单位要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对聘用到特设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第十条 聘用在特设岗位的人员晋升更高等级的,应根据单位空岗情况参加单位竞聘,原特设岗位不再使用。如有新的重大业绩或突出贡献,可继续申请使用特设岗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使用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要严肃特设岗位设置使用纪律,对未按照规定的人才范围、程序组织实施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人事局发布的《临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临人发〔2009〕25号)同时废止,原核准特设岗位按本办法管理。
文件解读:《临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