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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527328-09_E/2013-03280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3-28 | 发布日期 | 2013-03-28 |
生效日期 | 2013-03-28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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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水平,市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7日 临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断安全生产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以下简称执法考评),是指上级安监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对下级安监部门的执法机构,履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赋予的执法职责以及行使执法职权等有关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考评由上级安监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组织部署,由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执法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执法工作情况;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指导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其它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核查办理及反馈情况;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情况;执法数据及信息报送情况。 第七条 对执法活动开展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执法文书评审活动开展情况;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活动开展情况;执法监察考评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对监督指导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监督指导下级执法工作情况;对转交下级核查的举报件的督办情况。 第九条 对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执法机构的设立、人员到位、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设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执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履行情况;执法培训教育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执法监察仪器装备基本配置情况。 第十条 执法考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评单位的汇报; (二)调阅执法检查档案、行政处罚案卷及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被考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向被考评单位反馈考评情况,提出建议及措施。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考评工作,可以根据年度执法工作任务,适当调整考评内容,确定每年考评的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执法考评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基础部分分为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基础分满分为100分,按照得分计算分数;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所得分数,每项目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附加分根据相应增加和扣减的标准具体确定,增加和扣减的分数均不超过5分。 考评成绩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基础得分上增加一定的分数: (一)安全生产执法实践或理论有创新被上级宣传推广的; (二)执法队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 (三)获得上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安监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基础得分上扣减一定的分数: (一)被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安监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执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执法考评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执法考评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被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结果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第十六条 执法考评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评结果应向被考评单位通报。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评的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评的安监部门可以视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对考评优秀等次的执法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等次的执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凡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及以上荣誉的,考评结果必报“全须是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构,指各县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第十九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成绩占全市县区安监局考评成绩的30%。 第二十条 县级安监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所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 附件: 临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月3日27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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